【案例】

阿海開了一家滷味店,生意太好了,每天門口都是大排長龍,陸續有人找阿海要求加盟,阿海覺得有商機,想要蓋中央工廠並開放加盟,不過店剛開沒多久,資金不足,只好找銀行及親朋好友貸款三千萬元,沒想到中央工廠蓋好後,真正要加盟的人並不多,光靠一家滷味店,阿海已經快要付不起貸款,廠房快要被法拍了,阿海不得已,只好向好友志強借錢,阿海說:「現在滷味店的生意越來越好,加盟店一間一間設立,現在至少還有30家業者要加盟,不過我沒有中央工廠,不敢讓他們加盟,我想找地來蓋中央工廠,如果蓋好的話,每家的加盟金100萬元,最起碼可以收到3000萬元以上,每年還可以再收權利金,我們認識這麼多年了,你先借我錢,月息至少給你5分以上。」志強十分心動,就借500萬元給阿海,沒想到,阿海付了第一個月的利息後,就因週轉不靈,無力償還,代書教阿海:「你先去警察局告志強重利,他就不敢跟你催討債務了,之後再來談條件想辦法和解,逼他放棄債權,大不了賠個一成給他,也就是賠個50萬元意思、意思!」

檢警後來約談阿興後,檢察官就直接起訴志強重利罪。

志強真的會構成重利罪嗎?

【解析】

所謂「重利罪」就是俗稱的「高利貸」,一般人會誤認為只要約定的利息比銀行貸款或民間借貸的的利息高,就會構成重利罪,但事實上,刑法第344條的重利罪,必須具備二大要件:

(一)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

(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例如:因為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因為父親生病急需開刀,而向金主借款100萬元,金主趁機要求每月要付10萬元的利息(即月息十分),就可能構成重利罪,簡單來說:重利罪就是『趁火』(趁人需錢孔急之際)『打劫』(取得遠高於行情的利息),缺一不可。

本案阿海的中央工廠早就蓋好,而且也沒有人要加盟,阿海竟然詐騙志強要蓋中央工廠、有30家要加盟,使志強陷於錯誤,才借了500萬元給阿海,顯然阿海已經構成詐欺罪,沒想到阿海竟然先下手為強,先告志強,在法庭上搖身一變,成為被害人,志強反而變成加害人。

律師後來替志強主張:阿海是企業的經營者,之前又曾向銀行、親友借過錢,顯然不是沒有經驗,再加上阿海詐騙阿興,而且又利用刑事手段來逼迫民事和解(以刑逼民),更加證明阿海社會歷練豐富。

至於月息5分,跟一般民間借貸月息約2至5分,並不是「顯不相當」的重利,地院法官調查後採信,判決志強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也維持一審的看法,仍然判決無罪,因為重利罪是二審就確定的案件,本案最終無罪定讞。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