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土伯跟太太感情很好,經常同進同出,有一天阿土伯騎車載太太去買菜,回家途中,剛好遇到阿狗開車闖紅燈,阿土伯閃避不及,被阿狗的車子撞到,阿土伯夫妻兩人都受傷送醫,阿狗不只沒有到醫院探視,連一通關心的電話也沒有,阿土伯夫妻只好去派出所告阿狗,警方移送到地檢署偵辦,檢察官開庭時,讓阿土伯跟阿狗先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阿狗不想賠錢,所以根本不去調解,檢察官後來就以過失傷害罪將阿狗起訴,地方法院開庭時,阿狗還是沒來。

阿土伯夫婦很相信法官,開庭就用台語告訴法官:「大人啊!我們都沒有念過什麼書,對法律什麼都不懂,你是法官,我們完全相信你,請你幫我們作主,阿狗撞了我們以後,讓我們夫妻受傷很嚴重,阿狗連過來關心一下都沒有,也不賠我們錢,請大人教我們怎麼做?不然我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法官說:「你們告他是要他賠償嗎?這邊是刑事法庭,你們告他也拿不到錢,我教你們這邊先撤回告訴,之後,你們再去民事庭告他請求損害賠償,這樣才可以拿到錢?」當時在場的公訴檢察官礙於跟法官的私交,不好意思當面告訴阿土伯千萬不要撤回告訴,否則,阿狗就更不可能賠償你們了,一直在旁邊搖頭、使眼色,希望阿土伯不要撤回告訴,但是阿土伯夫妻一直看著他們的「救星」,相信法官的話,當庭撤回告訴了。阿土伯去民事法庭告阿狗還有用嗎?

【解析】

阿狗闖紅燈造成阿土伯夫妻受傷,已經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已經被檢察官起訴了,法官可以再傳喚、拘提或通緝阿狗,再對阿狗判刑。

通常一般人比較怕被判刑,所以這個刑事案件對阿狗一定會有壓力,阿狗比較可能拿錢出來賠償,一旦撤回告訴,刑事方面,就再也不能告阿狗了。到時候,只能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來告民事,但民事官司,阿狗根本有恃無恐,讓你慢慢告,看你告不告得贏?告贏了,看你拿不拿得到錢?反正輸了,也不會被判刑。

一個這麼簡單的案件,卻因為人的惰性,法官欺騙了這麼純樸、這麼相信他的老夫妻,很輕鬆地結案,失去的卻是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早期法官叫做「推事」,經常被批評「一推了事」,司法院就改名為「法官」。

如果光改名就可以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那麼建議司法院可以再改名為「天神」,看能不能提高司法的威信?甚至我也考慮是不是要改名「金城武」或「郭台銘」,會不會因此就變帥或變有錢呢?

那個失職的檢察官,就是我,這大約是十年前的事了,這些年來,偶爾會想起這個案件,讓我一直後悔,從那次事情後,我告訴自己:公歸公、私歸私,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不能以私害公!謹以此文向當年的老夫妻道歉!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