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筆者到西部某一級法院等候辦理提存業務時,偶然機會下聽到某個婦人在訴訟輔導科詢問法律問題,她告訴法院輔導人員,以前她借錢給朋友,直接給現金,也沒有借據,對方只開給他一張本票,本票到期了,錢也沒還,有人教她去法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再拿准許的裁定去查對方名下有沒有財產或者薪資收入,若有,就對財產或薪資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當時沒有錢,所以根本也執行不到財產,於是到最後她只有換得一張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她就問法院輔導人員,這張債權憑證要怎麼用?

法院人員就告訴她,你可以不定時去國稅局等單位查詢,看有沒有財產或有薪資收入,若有,你可以再拿債權憑證去要求他付錢或強制執行他的財產。但是你每5年要換發債權憑證,不然會過期。她就再詢問說我每5年快到時,再去換一次就對了嗎?輔導人員就頻點頭說沒錯,她也就很安心的走出法院。

事後,經筆者側面了解,只要民眾詢問權利時效期間,不論請求權利種類為何,該法院訴訟輔導科都是制式回答5年換發憑證,但這個說法並非完全正確,至少就該名婦人以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無效果,換得的債權憑證並不是每5年換發。

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之人,意思是說法律要求每個人都要即使主張自己權利,不可以長時間不向對方主張,時間超過規定,法律就不保護你了。

至於時間到底多久?基本上,法律若有就請求權利特別規定較短時效期間者,即依該特別規定,若沒有特別規定,就是15年。例如:對借款債務人有15年、對本票發票人是3年、對支票發票人1年、對侵權行為加害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等諸多類型。民眾在主張權利前務必要先行向專業人士確認法律規定內容。

本件婦人以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後,經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到底多久要換發,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時效只有3年期間,且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法律上只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無法援引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延長為5年,因此,對本票發票人以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時效仍只有3年,並非5年。

該名婦人應於每3年內就要換發債權憑證,才能確保障自己權利無虞。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