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某開發公司以互助聯誼會名義,對外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約定給付固定年息20%至30%高額利率,某甲因朋友大力鼓吹保證,也投資了數百萬元,詎料,投資後不久,該公司竟然遭檢調機關以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涉犯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罪名偵辦,某甲辛苦積蓄頓時可能全部化為烏有,希望多少拿一點回來,應該如何處理?

二、解析: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違法吸金犯罪態樣眾多,筆者整理犯罪手法如:利用多層次傳銷,合法掩護非法、以改良式民間互助會(合會)規避吸金之名、利用繁複的晉升與獎金制度掌控遊戲規則、以時尚投資題材為號召、利用高級場所及名人背書取得信任、高額利潤保證獲利諸多情形,民眾投資前務必多加注意,以免最後血本無歸。

本件是以互助會方式違法吸金,但民眾有疑問的是,民間也有互助會或合會,那到底差別在哪裡?基本上,若該互助會或合會實際上並不具互助功能,招攬不特定投資者會員上百人,投資金額上千萬元,到期領取高報酬等指標情況,就必須詳加注意,這種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吸金犯罪手法,投資風險相當的高,隨時可能倒會。

違法吸金案件,民眾求償依據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28條,向違法吸金的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含實際控制公司之人)請求就投資金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眾通常求償方式可能有如下幾種:

(一)和解:犯罪行為人,在刑事案件中,為求減輕刑期,有可能會與少部分受害人洽談和解,但和解金通常不高,可能不到投資金額的一成。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部分民眾不願和解,選擇提起訴訟,但礙於民事訴訟要繳裁判費,便選擇在違法吸金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目前最高法院實務意見傾向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之投資之受害人僅屬間接被害人,不得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投資者是直接受害人,但畢竟是屬少數意見)。又有民眾會主張違法吸金是詐欺行為,但經驗上,若對方起初並無詐欺故意,是有意繼續互助會,只是被檢調查獲,無法繼續下去,如此恐仍難成立詐欺罪。因此,民眾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能最終仍將遭法院駁回。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遭駁回時,亦有可能發生會超過侵權行為2年時效問題。

(三)民事訴訟及假扣押求償:違法吸金一旦遭調查,民眾若要求償,必須與時間賽跑,不可給對方過多時間移轉不法所得,必須果決提出假扣押聲請及民事訴訟。否則,縱使最終贏得訴訟,將來恐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三、建議:某甲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28條,向違法吸金的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含實際控制公司之人)請求就投資金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