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強與女友小惠找了大學的另一對班對阿玉跟她的男朋友一起到花蓮玩,四個人白天去泛舟,晚上就到民宿投宿,為了省住宿費,就選擇家庭房型一起住,裡面有兩張大床,剛好可以讓兩對情侶一起睡。阿玉從大學時起就暗戀阿強,她就提議說:「小惠,妳們這一對,每天黏在一起,連睡覺也睡一起,這樣太無趣了,反正都跑這麼遠到花蓮了,我看今天我們交換睡,我跟妳男朋友睡,妳跟我男朋友睡一張床,不過,妳這麼愛吃醋,應該不敢吧!」

小惠心裡委實不願意,可是又怕同學說她小心眼,勉為其難答應了。因為白天時間玩的太瘋了,大夥一下就睡著了,但小惠看著自己的男朋友躺在別人女人旁邊,實在不是滋味,一直留意隔壁床的狀況。

半個小時以後,阿玉看周遭都沒有動靜了,阿玉用手一直撫摸身旁阿強的胸部,阿強被吵醒後,阿玉就抱著阿強,給了阿強深深一吻,阿強也跟著回應,阿玉看阿強沒有回絕,就將手伸進阿強的內褲,另一隻手也拉著阿強的手伸到自己的內褲裡,兩個人的動作越來越激烈…

雖然已經熄了燈,看不清隔壁床的狀況,但小惠隱隱約約聽到喘息聲,覺得情況不對勁,就到隔壁床叫起兩人,並作勢叫兩人到外面談,小惠先出去,阿強跟阿玉也跟著出去了,一到門口,小惠就問:你們剛才到底在做什麼?阿玉只說:「對不起!」就直接回房了,剩下阿強根本不敢講話,在小惠一再逼問下,阿強才吞吞吐吐說出:剛才她有親我。當晚三人回到床上後,沒有人睡得著覺。

隔天一早,四個人仍然相安無事,繼續玩完花蓮的行程,之後才回西部,各自回家了。一個星期後,阿玉突然到地檢署告阿強強制猥褻,阿強莫名其妙到地檢署應訊,阿強是否會被起訴、判刑?

【解析】

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的成立必須是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的行為,才會構成犯罪。本案的阿玉跟阿強是兩情相悅,根本沒有違反阿玉的意願,所以阿強不會構成強制猥褻罪。

但是問題在於:案發當時只有阿強與阿玉兩個人蓋在棉被裡,怎麼證明阿玉到底是自願的,還是被阿強硬來的?阿玉開庭時,當然一口咬定是阿強用手壓制她,她沒辦法反抗才會任由阿強撫摸。

當時房間裡除了這兩個當事人外,還有小惠和另一位同學,但同學已經睡死了,完全不醒人事,只剩小惠可以作證,所以只好聲請檢察官先傳喚證人小惠,小惠也作證說:當晚確實看到他們兩人在床上有動作,但看不清楚兩人在做什麼,才會叫他們到外面講,阿玉到門口時,也確實說了對不起,阿強之後才老實說兩人有親吻。我們請求檢察官思考四件事:一、如果阿玉真的是被壓制的,當時房裡還有另外兩個人在,  只要大聲呼救就好了,為何不呼救?

二、阿玉是被迫的話,小惠叫他們一起到門口談,為什麼不跟小惠指責他男朋友怎麼可以做出這種事,竟然反而向小惠道歉,這顯然不合常理。

三、阿玉是被強制猥褻的話,怎麼會隔天還一起出去玩,四個人還相談甚歡?

四、阿玉為什麼沒有馬上報警,竟然隔了十幾天以後,才去告阿強?

檢察官最後認定阿玉的指控,顯然違反經驗法則,最後做不起訴處分。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