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楊念大四了,在校成績很好,因為個性比較內向,一直沒什麼朋友,唯一的嗜好就是在家裡玩空氣槍,小楊玩槍以後,為了提高槍的性能及準確度,就上網買了一些改裝套件,自行改裝,小楊還把塑膠的BB彈換成小鋼珠,增加威力。小楊放假時,就在家裡自己打鋁罐消遣、娛樂。有一天晚上,小楊在家裡玩槍的時候,因為鋼珠打的聲音吵到鄰居,鄰居一氣之下,就打電話報警。警方據報到現場後,果然查獲小楊的空氣槍及子彈,就將小楊移送地檢署偵辦,而空氣槍經送驗結果,確實有殺傷力,小楊會不會被判刑?會被抓進去關嗎?

【解析】
很多人以為:玩槍的人,一定是流氓或是一些重大惡極的罪犯。但實務上,經常可以看到學生上網買空氣槍再改裝的例子,這些學生也只是改好玩的,並不會真正拿去搶銀行或殺人用。可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只要未經許可,製造可以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槍枝,就會構成本罪。這條罪很重,是五年以上、無期徒刑的案件。如果是流氓或重大惡極的罪犯,拿著具有殺傷力的槍枝,用五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的重罪來判,並不為過。但是對於學生 卻用這條罪來判,實在過重了。

本案承辦檢察官在詢問小楊時,小楊很害怕,也很後悔,全都一五一十地承認犯罪,也一直跟檢察官求饒,檢察官心理也很同情他,可是還是要問槍枝的來源?如果是買來的,沒有改造,那就是單純持有槍枝,刑度是三年以上的罪,罪比較輕;如果是自己加工改造,那就是製造,刑法是五年以上的罪,罪比較重。

檢察官問小楊:「扣案的槍枝何來?(這時檢察官心裡默默拜託:你千萬不要那麼傻,不要承認是你自己改的)」小楊很老實地回答:是我上網買來空氣槍以後,再上網買來套件自己改的。檢察官很無奈,雖然很同情小楊,但還是只能起訴小楊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也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在地院時,小楊沒有前科,法官雖然也很同情小楊,但最低就只能判五年徒刑(★其實這個案件,法官也可以考量可以用刑法第59條來減刑,至少可以減到2年半,但法官卻沒有減刑,實在令人遺憾!)。小楊最後只好入監服刑。

後來大法官會議第669號解釋認為:空氣槍的殺傷力較低,不分情節輕重,全部都判處五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已經超過比例原則而違憲,之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才增訂第6項,如果製造空氣槍,情節較輕微的,可以減輕其刑。可是就算減經其刑,5年減一半,還是要2年半,還是不符緩刑的要件,仍然要進去關的。因此,最好還是多關心小孩,避免他去玩這些空氣槍,免得後悔莫及!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