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某甲將剛買的新車駛入某市場旁收費停車場,公告載明:1小時收費20元,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服務,不負保管責任。某甲拿取感應式錢幣後,便將車駛入停車格內停放。相隔1小時後回到停車場取車時,竟發現車子的左側車門旁板金竟然被撞凹了,某甲很心疼又生氣,去跟業者質疑為何沒有好好保管他的車,要求業者負保管不善的賠償責任?

二、解析:本件問題在於收費停車場停車契約到底是不是寄託契約?若是,停車場就要負保管責任,無論汽車是被他人竊取或撞壞,業者都要負保管不善賠償責任。

筆者也簡單就周遭的親友作市場調查,得到的答覆多認為停車場有收費就要保管汽車。但有收費是否代表一定就有保管責任?

分析法院實務見解並不是收費就等同於要負保管責任。基本上,有多數法院判決立場是認為收費停車場使用契約是租賃契約,不是寄託契約,因此沒有保管責任。理由是寄託契約須雙方間就物之保管意思一致外,尚需將寄託物交付始可。

判斷是否為寄託契約標準大致有如下幾點:

1、車主可隨時進入停車場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

2、車主並未將汽車之鑰匙交付停車場。

3、停車場並未承諾保管車主所有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之物品。

4、有揭示不負保管責任之公告。

5、車主繳納之停車費並不高等依據,認為雙方間沒有保管意思及事實。

因此,法院會認定收費停車場使用契約應定性為租賃契約較為妥適,也就是停車場業者是出租停車時間、空間給車主使用之出租人,無庸負擔保管汽車責任,所以,汽車有遭第三人竊取或撞壞,要以此向業者以保管不善為由求償,恐相當困難。

但要特別補充說明的是若停車場本身之設備不良或管理失當等可歸責於停車場之事由導致汽車毀損滅失,如機械停車場機械故障或停車場失火,此部分核屬業者未善盡租賃契約義務及侵權責任,當然要由業者負賠償責任。

三、結論:本件收費停車場依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某甲與停車場業者間是成立租賃法律關係,非寄託法律關係,因此停車場業者並無保管汽車責任,車主停放之汽車若遭第三人竊取或毀損將難以向業者以保管不善為由求償。但雙方基於停車使用之租賃法律關係附隨義務,車主仍可要求停車場提供錄影設備以確認肇事者。

最後,要特別說明的是筆者僅就收費停車場法律問題提出分析意見,其他常見如旅館住宿或餐廳提供停車空間、有提供泊車服務的場所與本件收費停車場之法律及事實狀況並不相同,不可等同視之。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