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士賢開著轎車行經中山高速公路時,沿著中間車道行駛,後方的駕駛阿勇開著大貨車,沿途一直閃遠光燈按喇叭逼士賢讓車,士賢心想:我現在的時速已經110公里,而且左右兩邊的車道都沒車,你要超車直接可以從旁邊讓車,為什麼要逼我讓車?

士賢就不理阿勇,阿勇連續閃燈,按喇叭無效後,竟然加足油門直接撞士賢的轎車,因為大貨車的車重加上重力加速度,士賢的轎車被撞及後,車身直接轉了360度,並擦撞中間分隔島後,車子才停了下來。

還好士賢只有受到輕微擦傷,士賢就下車察看車子受損情形,沒想到,阿勇竟然還不罷休,又將貨車停在路邊,拿起貨車上的鐵棍,又走向士賢,拿著鐵棍朝著士賢的頭部、身體一陣猛敲,士賢根本毫無反擊的能力,被阿勇打到頭破血流,昏迷不醒人事,阿勇才揚長而去。士賢後來被國道公路警察局送醫後,因為腦震盪,住院3天後,才撿回一命。警方後來根據監視畫面找到阿勇的貨車車號,並循線逮捕阿勇到案,阿勇要負擔什麼刑責?

【解析】

阿勇先故意開車衝撞士賢的車子,而且又是發生在人車往來頻繁的高速公路上,很容易造成人車往來的危險,所以此部分已經不只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政罪而已,除了要繳交罰鍰以外,還有涉及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公共危險罪,這部分是會被判刑的。

至於阿勇故意衝撞士賢的車輛,造成士賢受傷,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或刑法第278條第1、3項的重傷害未遂、甚至第271條第1、2項的殺人未遂罪,這必須要看具體的狀況才能認定。

讀者或許會覺得兩人無冤無仇,怎麼可能有殺人的動機?但實務上也常見雙方根本無冤仇,只是因為細故,竟然就想置對方於死地的故意。而且刑法上的故意除了「直接故意」(我就是要他死),還包括「未必故意」(也就是:如果我這樣做,對方死了也無所謂)。

本案的部份,雙方的時速至少都在110公里以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高速衝撞,本來就很容易造成傷亡,阿勇根本不管對方死活,再加上阿勇看到對方翻車之後,還不罷手,竟然還持鐵棍重擊士賢的頭部,打到士賢都已經頭破血流,已經倒地了,竟然還不罷手,可以看出阿勇心中的想法是:我就是不爽,死了活該!因此,阿勇至少有殺人的未必故意,所以,本案最後法官以公共危險及殺人未遂罪,將阿勇重判有期徒刑7年。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