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期間,檢察官接獲線報,前往玉里查賄,因為情資具體,順利查獲二位候選人的樁腳發放現金賄選,選民也都承認,另外一件有人檢舉一對夫妻在十一月間在院子裡面辦了二桌請客,疑似賄選。經調查後發現這對夫妻的生日都在十一月,所以兩夫妻就花了八千元,在自家庭院中辦了二桌宴請親友,候選人在拜票時經過,也到場敬酒。

法務部指示12月26日要召開檢察長會議,檢察長就通知各檢察官希望所有賄選案件都能在12月19日前結案,並叫承辦玉里賄選案的檢察官到檢察長室研究案情,檢察長問:「你的賄選案件可以起訴嗎?」

檢察官說:「我有三件賄選案,其中二件賄選案件,都是樁腳發放現金給選民,第一件全部承認,要起訴沒有問題;第二件多位選民承認,但樁腳不承認,應該可以先起訴再簽分案查上手;第三件是在自家院子辦生日餐會,夫妻的生日都是十一月沒錯,錢也是夫妻自己出的,請的對象又是親友,我認為不構成賄選,沒辦法起訴。」

檢察長說:「只要有候選人到場尋求支持,就算是賄選,可以直接起訴」。

檢察官說:「幾年前我考上司法官時,因為親友叫我父親要請客,後來只好辦四、五桌招待親友,適逢選舉期間,就有候選人到場尋求投票支持。我跟這些候選人一點關係都沒有,難道我這樣也算賄選?」結果,檢察長還是執意叫檢察官起訴。檢察官回答:「我的心證還是不起訴處分,如果你認為要起訴,那我把案子簽出來,你移轉給別人辦好了。」檢察長怕留下移轉案件的書面證據,不敢行使職務移轉權,竟說:不用,但你這一件還是應該要起訴。因為檢察官還是堅持不起訴,檢察長就將檢察官以職務調動的方式調到公訴組,變相將檢察官承辦的案件交出。

本案兩夫妻是在家中慶生,二桌的錢都是自己出的,並不是候選人提供,根本與選舉無關,只是發生在選舉期間,就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誣指為賄選,如果這樣就算賄選的話,實務上也經常看到婚喪喜慶的場合,候選人也到場敬酒拜票,難道舉辦婚禮的新人也涉嫌賄選嗎?

但這類型案件只要被起訴到法院,就算要判無罪確定,恐怕也是四、五年以後的事了。為了績效、為了升官發財,就可以將無辜的人呈上法院當供品嗎?兩夫妻何辜?

檢察官後來辭職了,多年來檢察長繼續高升。我不是神,不知道檢察長是否能如願升到檢察總長?但我知道:不管升到任何職位,他終將放手!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