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華年輕時因工作收入不穩定且個人消費觀念不當,錢不夠用時,就以信用卡刷卡或現金卡提款借款應急,債務越欠越多,最後終於無法償還,全都成了銀行呆帳,就這樣過了5年,高額利息循環下,債務累積到了200萬元。阿華目前有穩定工作每月收入3萬5仟元,但名下沒有財產、育有2歲及3歲的小孩、妻子因工作不好找,待遇也不好,夫妻二人協議由妻子在家專職照顧小孩。

阿華天真以為一家可以好好過日子了,但以前欠的錢終究要還,某日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突然向阿華的老闆主張要扣薪,扣薪後就剩下2萬餘元,根本不夠一家四口生活,必須跟親朋好友借錢以貼補家用、阿華的老闆也因每月要處理阿華的扣薪,很是困擾,便告知阿華要趕快處理,不然就開除阿華。阿華心理壓力很大,家裡有小孩要養,老闆又要開除他,將來日子怎麼過?年輕時犯的錯誤,阿華也深自悔悟了,誰願意給阿華一個重新來過的機會?

【解析】

積欠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之民眾,只要最近5年內未曾從事營業或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且目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即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協助處理債務。但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必須先行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程序,債務人可依照自身還款能力,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銀行最優惠可提供180期還款方案,若與銀行達成協商,則依約履行,若銀行提出清償條件無法負擔,則可依法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更生程序,較適合於目前還有正常工作收入,有正常穩定的還款來源者,只要積欠債務總額低於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破產程序的民眾,均可考慮選擇此程序協助處理債務。

民眾可依自身每月平均所得收入扣除自己及受自己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開支後之賸餘款項,衡量是否足以清償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提出之每月應清償金額,若無法負擔,即有機會進入更生程序,民眾可以此作為有無機會聲請更生程序之參考(但具體個案情形仍需由法院依法綜合審認之)。經法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後,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為基準,與債權人協商更生方案或由法院職權審酌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是否公允,而予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只需依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按期清償,6年期滿後原則上債務就不用負擔。

至於清算程序,較適合於長期沒有工作收入或收入低微,例如沒有辦法再從事工作之年長者或身體狀況不好之人。所謂清算程序就是先將債務人所有一定範圍內之財產及所得,先平均分配與各債權人後,法院會予以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之情形,決定是否要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若經法院准予免除,原則上即無需再負擔債務。即使法院決定不予免除債務,債務人若能夠持續清償債務總額達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之債權成數後,仍可再向法院聲請免除債務。

件債務人阿華,目前有穩定工作收入,比較適合選擇更生程序。阿華應先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銀行提出每月償還共3,000元,但資產管理公司不願協商,要繼續申請扣薪(通常情形資產管理公司不會參與銀行協商程序,會繼續另行向法院聲請執行扣薪),阿華顯然無法負擔清償條件而協商不成立。

此時,阿華依法可向法院聲請更生,主張並提出其目前需負擔一家四口基本生活(含租屋支出),每月收入扣除基本支出後,已無法清償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提出之每月清償條件之證明資料,請求法院審酌是否准予阿華開始更生程序。就目前實務運作情形,若債務人確實沒有能力處理債務,且願意據實陳報財產狀況、撙節支出以清償債務,法院多半都會願意給予債務人更生重建機會。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