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夫育有一女。離婚時,雙方協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我。嗣後我很幸運遇見值得相互依賴的伴侶,目前也與他共組家庭,他視我的女兒如己出且互動關係良好。

但我幫未成年子女處理事務或出國時,常有機關或學校承辦人要求我出具生父同意文件,我提出戶籍謄本告知承辦人小孩監護人是我,不用再經過生父的同意,但仍有些承辦人不懂,依然堅持要我提出生父同意文件,造成我諸多困擾,更重要的是,我也希望我的伴侶與小孩間能有正式名份,讓我的家庭更加完整和諧,所以我們決定由伴侶收養我的小孩,但是生父不同意,我該怎麼處理?

解析:

子女與生父生母間的關係,涉及雙方日後扶養、繼承及保護教養權利義務的負擔,法律為保障生父生母權益並求慎重,特於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收養必須取得本生父母的同意,且該同意必須作成書面並經公證,或者由法院開庭時記明筆錄以替代同意。

除非父母之一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者是父母之一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等情況時,就可以例外不用取得本生父母同意。

但實務上常見生父不同意小孩出養或就同意與否消極不作回應,但生父卻又按期支付扶養費,也偶爾會探視小孩,似乎沒有完全符合上述不用同意的例外情況,在無法取得生父的同意書下,還可以聲請法院認可收養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當父母對出養意見不一致,即可聲請法院認可收養,由法院調查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生父若不同意出養或不作回應時,收養人可直接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此時法院多會併列民法第1076條之1及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並派員至收養家庭中進行訪視,以了解收養家庭成員意見及家庭狀況作綜合判斷,依筆者所承辦經驗,訪視調查後,若認收養家庭互動關係不錯,家庭經濟足以擔負子女教養費用,收養人身心皆健康等等情況,法院為讓收養家庭關係更加和諧完整,以達到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多會認可收養。因此,生父不同意出養或不作回應時,收養人仍可逕向法院聲請認可,且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仍會認可收養。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