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陳老先生的長子某甲從來就沒有給陳老先生扶養費,連逢年過節也很少回來看他,偶爾回來就是要伸手借錢,或是吵著要分家產,每次回家借不到錢,某甲就會對陳老先生口出惡言,甚至說我只是跟你姓而已,我不是這個家的人。

陳老先生辛苦扶育某甲成年,不敢奢望養兒防老,但沒想到某甲竟然如此不孝。陳老先生每次與親友聊到某甲,既失望又生氣,更經常向親友表示以後財產一定不會分給某甲。但問題是,某甲不孝順陳老先生,某甲就分不到財產嗎?

陳老先生向親友口頭表示說不給某甲繼承財產是否有效?不讓某甲繼承財產可以寫在遺囑上嗎?

二、解析:某甲對待陳老先生的行為,法律上即涉及某甲到底有沒有喪失對陳老先生的繼承權利。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喪失繼承權事由:「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就法院實務上解釋這個條文有如下二個重點:

1、所謂「重大虐待」,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惡意不予扶養者、抑或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這些都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應認為有重大虐待情事。

2、又所謂「表示其不得繼承」的方式,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用口頭表示也是有效的,再者,也不必然要對子女表示,對親朋好友表示不要給子女繼承都是合法有效的。
至於若子女確實有上面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為求慎重,也可以預立在遺囑上。

遺囑的種類法有明定且各有其要件,依現行民法遺囑種類有:

1.自書遺囑、2.代筆遺囑、3.公證遺囑、4.口授遺囑、5.密封遺囑等,且法律上對遺囑成立有要求一定的方式,若有違反,該份遺囑就會無效,不可不慎。

例如選擇以「自書遺囑」方式為之時,務必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切記不可用電腦打字後再印出來,或是選擇「代筆遺囑」時,見證人未親自簽名等等常見的錯誤,這些都是不被允許的。因此,若要於遺囑上記載喪失繼承權(或是其他關於財產分配方式)等內容,筆者建議還是必須尋求專業人士協助,亦可直接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要求作成公證遺囑較為妥適。
就本件陳老先生案例,其長子某甲自始未給付扶養費、甚少回家探視陳老先生、回家就是借錢,借不到錢就口出惡言,甚至稱說只是跟你姓而已,我不是這個家的人等諸多有違倫常孝道之行為。

就筆者經驗,某甲上開行為是相當有機會被法院認定為陳老先生受有精神上極大之痛苦(個案情節仍須由法院綜合判斷之)。因此,陳老先生不論是口頭向親友表示不讓某甲繼承財產,抑或將該意思註記在書面遺囑內,某甲都將因此喪失對陳老先生財產之繼承權。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