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某FB社群最近有則貼文,大致內容為:「某甲去某間外國料理餐廳應徵工讀生,負責人告知某甲試用期時薪為60元,試用期滿調升為120元...」等語。

該則貼文引起網友熱烈討論適法性與否,綜觀網友回覆內容,似乎仍有許多民眾及雇主對約定試用期適法性?試用期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法令上對工讀生權利義務又如何看待等情,仍不甚清楚。因對法律的不了解,屢傳工讀生權益受損、雇主違反勞基法令等情形(如前陣子東華大學周遭商圈雇主給付時薪低於120元)。有鑑於此,在此淺論試用期及工讀生權益法令(在此以有繼續性工作之不定期契約勞工為前提)。

試用期約定合法嗎?國內企業界僱用員工之初,通常定有試用期間,使雇主得於試用期間內觀察該求職者關於業務之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判斷該求職者是否為適格員工。

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試用期制度,但法院實務尊重企業實際需要予以承認,並認為:「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內發覺工作不適於由該勞工任之,或勞工不適應工作環境,於勞資雙方於未濫用權利情形下,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亦即試用期間雇主經考評後認為勞方不適合該份工作,且未濫用考評時,允許雇主得終止契約。同樣的,勞方認為自己不適合該份工作,亦得終止契約。

試用期合理期間為多久?一般而言,技術層級低者,試用期較短,反之,非經長期觀察不足以判斷勞工適合與否者,則可約定較長之試用期。

就法院實務來看,如航空地勤人員、程式工程師約定3個月試用期都是法院可接受的合理範圍。至於餐廳外場工讀生約定半個月至1個月對雇主而言應綽綽有餘。

試用期間勞動條件如工資、休假?理論上認為試用目的在發現勞工適合與否,而非著重在勞務的提供,且因工作效率通常不如正式勞工,因此,工資可低於正式勞工,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其他的勞動條件在同工同酬的前提下,應與正式勞工相同。另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654號函:「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亦持同樣看法。

雇主可否片面延長試用期間?觀察法院實務意見,認為若有必要延長試用期間,應經勞方同意始可,雇主不可片面延長。

試用期間若遭雇主解雇,有無預告期間及資遣費?勞工委員會(86)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試用期內或屆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亦即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解雇時要有預告期間及支付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算資遣費)。但若雇主與勞工簽訂試用期間未滿3個月,雇主無須預告期間就可終止勞動契約。

試用期間年資?

試用期滿正式受僱後,試用期間應併入年資計算。

至於工讀生的權益保障?

一般而言,工讀生其工作時間通常平均每日僅有幾小時,法律上稱作部分工時勞工。

有關部分工時勞工之保護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3年1月27日以勞動 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發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其中就部分工時勞工之年資、工資、例假、休假、請假、資遣、退休、職災補償、工作規則、職工福利、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安全衛生等事項均有詳細規定(礙於篇幅請讀者自行上網參閱)可供勞雇雙方確認雙方權利義務。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