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嫌犯因為人生不順遂及對社會不滿,事先以黑火藥裝在鋼管內製成土製炸彈,並帶上台鐵由新竹開往基隆的區間車上,並在列車快到松山火車站前,引爆炸彈,造成火車上共有25名旅客輕重傷,嫌犯構成何罪?

【解析】從本案的案發過程來看,嫌犯如果自己不想死的話,其實可以用定時引爆或遙控引爆的方式,這樣就可以置身事外,不會讓自己受傷。但是,嫌犯竟然自己在車內直接點燃炸彈,其實很明顯地,嫌犯有跟車上旅客同歸於盡的想法,也就是嫌犯想要自殺,只是順便找幾個人陪葬。

雖然,法律上原則上不處罰「自殺」的行為,但是,自殺時去波及無辜的旁人,法律還是一樣會加以處罰。

本案嫌犯製作的土製炸彈,雖然是由鞭炮的黑火藥改裝,但已經具有殺傷力,此部分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1項的製造爆裂物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為嫌犯是拿來供自己犯罪之用,刑度提高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嫌犯在人車擁擠的列車上引爆炸彈,造成車上有25人輕重傷,已經構成(一)炸毀火車、破壞火車…等公共危險罪。而(二)車上乘客雖然沒有人死亡,但是因為炸彈的爆炸威力驚人,事實上是有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嫌犯還是狠下心去引爆,嫌犯的想法:就算有人因此死了,我也在所不惜,這至少有「殺人」的未必故意,所以還是有可能會構成殺人未遂罪嫌。(三)另外,還會構成傷害、重傷害(四)以及毀損等罪。

當然嫌犯有可能辯稱:「我只是想自殺呀,我根本不想傷害到別人,所以,不能處罰我!」但是,就算要自殺,也有很多方法,大部分都不會傷害到別人,而嫌犯是在火車上引爆炸彈,當時車上還有很多人,炸彈引爆後,爆裂物會四散,很容易造成他人的傷亡,因此,對於這樣的結果,嫌犯是可以預見到的,而且因此發生其他旅客的傷亡結果,對嫌犯而言,也沒有關係,因此,嫌犯不能以此作為脫罪的理由。

筆者在任職檢察官時,相驗過很多具屍體,看到屍體時,有時心想幾個小時之前,還是活蹦亂跳的一個人,幾個小時以後,就變成一具冰冷的遺體,令人不勝唏噓。有的是因為車禍、火災、溺水、生病…等不得已的原因而走的,但也有很多的卻是自殺的,很其實細究自殺的原因,有的可能是因為感情不順、有的是因為積欠債務、有的是因為久病厭世…我看到死者家屬在旁痛哭失聲,不知道死者死後是否有知?但我知道這樣的傷痛,有可能對家屬來說卻是一輩子的悲哀!

有時想想:人有時不光是為自己而活,我們還有父母、偶偶、子女、親友…更何況,人生不過數十年,每個人很快就會離開,何不把握在世的每一刻,盡情享受人生!自殺已經很不應該,為了自殺順便找無辜的人陪葬,造成更多的家庭受害,更是天理不容!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