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想要在年關前作一票,看上了某處豪宅,四個人先勘查好地形後,約好半夜二點一起去偷東西,四人分乘二部車到場後,就由甲、乙爬圍牆進入行竊,丙、丁二個人太胖了爬不上去,甲、乙說那沒關係,你們二個幫我們把風好了,如果有聽到什麼風吹草動,就學貓叫,我們就知道了。

甲、乙就進入屋內翻箱倒櫃翻找財物,沒想到吵醒屋主了,屋主不敢起床,偷偷打手機報警,警方據報趕到現場,在圍牆邊的丙、丁發現有警車到了,馬上大聲學了二、三聲貓叫,警方要上前攔人的時候,剛好甲、乙也爬圍牆出來了,警察馬上將甲、乙壓制在地,丙、丁就乘機開車逃走了。警察製作完甲、乙及屋主筆錄後,就將甲、乙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隔離訊問甲、乙:到底幾個人去行竊?甲、乙都說只有我們二個人,後來檢察官直接以被告二人居無定所,又無固定工作,而且在警方到場時,又跳牆逃逸,顯有逃亡之虞,再加上依警方所看到有一部車已經逃逸,被告也沒有講出共犯為何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且又沒有工作,也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官也裁准。

隔了二個星期後,檢察官再次提訊甲、乙:到底當天跑掉的是誰?甲、乙都說:「沒有啊!就只有我們二個人。」檢察官:「那警方看到還有二個人,還開著車走了,難道警方見鬼了哦!」甲、乙還是不承認,檢察官只好隔離訊問,先叫乙出去,再問甲一次,甲還是不肯後,但甲就一再拜託檢察官交保。檢察官:「我懷疑還有二個共犯在逃,如果直接讓你們交保,恐怕你們出去會勾串共犯,我要考慮看看!」甲:「好吧!那我願意照實講,當天其實丙、丁也有去」,檢察官再請乙過來訊問,乙還是堅持只有二個人去偷,檢察官:「甲已經講出另外二個人是誰了,你確定你要這樣回答嗎?」乙回答:「好吧!既然甲都講了,我也老實說當天其實還有丙丁二個人在現場把風。」

檢察官問:「那為什麼你們第一次偵訊的時候不承認?」甲:「報告檢察官,因為第一次在警察局作筆錄時,丙、丁托人送衣物過來的時候,偷偷告訴我們不可以供出他們,這樣他們才會幫我們出交保金,怎麼知道被你問完就直接收押了。」

檢察官直接傳喚丙、丁,二個人一開始還是不承認,後來提示甲、乙的筆錄後,二人只好俯首認罪了。

本案的部分雖然只有甲、乙二個人侵入住宅行竊,可是有丙、丁把風。依刑法的共犯理由,「一人著手,全體著手」、「一人既遂,全體既遂」,也就是只要有一個人進去偷,就等於其他人全部進去偷,一個人偷到財物,也等於全體的人都偷到財物。本案因為沒有偷到財物,只是竊盜未遂罪。所以,雖然丙、丁沒有進入行竊,四個人一樣都觸犯加重竊盜未遂罪(結夥四人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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