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美跟淑華是姐妹淘,兩人感情很好,淑華因為經商需要資金去大陸投資,就向甲銀行貸款2000萬元,甲銀行要求淑華找人作保,淑華只好拜託小美當連帶保證人,小美不好意思拒絕,勉為其難地答應了。因為淑華的生意看起來還不錯,繳息也很正常,小美就沒過問貸款的事。

小美在3月間看到旅行社的歐洲旅遊廣告,心想很久沒出國了,就報名參加,預訂6月份出國。小美在台北有一棟房屋,原本出租收租金,5月份租約到期後,房客不續租了,小美想把房屋賣掉,剛好同事志剛想買,就跟小美談,小美想彼此是朋友,不知道怎麼開價,就找仲介詢價,仲介看了屋齡、屋況後,估價約1100萬元,志剛開價1000萬元,小美想反正賣給志剛,也不用付仲介費,又是朋友,乾脆賣給他好了。

兩人談好價錢以後,就直接找代書辦理房屋過戶事宜,小美在6月就出國去歐洲渡假了,沒想到回國以後,竟然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才發現淑華竟然倒債潛逃出國,甲銀行告小美跟志剛之間的買賣只是為了將房屋脫產給志剛,主張要撤銷房屋的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接下來還想查封拍賣這間房屋,小美的買賣契約會被認定是脫產嗎?

【解析】所謂的「脫產」,就是債務人為了怕債權人來查封拍賣他的財產,所以先將自己的財產移轉給別人,讓債權人不能查封拍賣,這就是民法上所謂的「詐害債權行為」。

如果本案確實是脫產的話,銀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44條來撤銷這個詐害債權的行為。但是小美跟志剛之間的買賣,不只是錢已經付清了,連房屋都已經過戶了。本件小美的律師在法庭上提出房屋的買賣契約,以及志剛支付買賣價金的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再加上法官也傳代書出庭作證,可以證明房屋確實是真買賣。

律師主張:「小美的買賣是5月就簽了,淑華是6月份才倒債潛逃出國的,小美怎麼可能未卜先知,事先在5月份就知道淑華下個月會倒債,先安排好脫產的事?

而且小美當時在甲銀行還有120萬元的存款,在小美出國期間也被甲銀行假扣押,所謂的財產有動產(包括存款)、不動產,如果小美真的想脫產的話,小美連房屋都脫產了,怎麼可能還留這一筆120萬元讓甲銀行順利扣款,更加證明小美真的不知道淑華倒債,根本沒有脫產的意思。」

法官事後詢問甲銀行,甲銀行也承認確實順利扣到了小美帳戶內的120萬元,法官參考這些卷證資料,認為確實小美的房屋確實是真買賣,而判決甲銀行敗訴確定。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