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甲於約定清償日向某乙催討積欠的10萬元,某乙表示手頭很緊真的不夠錢還,可否再寬限幾天。某甲非常氣憤,認為某乙說好了要還錢竟不還,那當初就不要借,某乙根本就是詐騙行為,於是在FACEBOOK(權限設定為公開)貼文指述「真實姓名之某乙欠錢不還,要大家注意不要被騙」等事實。某丙為某甲抱不平,於是在FACEBOOK「分享連結」貼文、某丁看完貼文後就隨手「按讚」。

 解析:

首先說明者為刑法詐欺罪強調要有自始詐欺故意,簡言之即行為人在借錢當下,就沒打算還,仍故意向他人借錢以達到騙取財物目的。反之,若債務人沒有不還的意思,只是事後償債能力不足,這都難以構成詐欺行為,而僅單純是民事債務不履行。

FACEBOOK社群網站係幫助使用者與他人保持聯繫並分享身邊訊息之網站,使用者可進行公開設定,將自身動態訊息供不特定人閱覽,而加入為使用者好友之人,除可觀看使用者發佈之動態訊息及其他好友回應使用者之留言外可透過「分享連結」、「按讚」及「留言」之方式,將之轉為自己臉書動態而使自己好友群組之人知悉,故使用者之臉書網頁內容可藉由上開方式使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某甲貼文說某乙借錢不還這件事是真實的,這樣算誹謗嗎?

刑法誹謗罪認為傳遞「捏造的不實事實」以及傳遞「他人不堪隱私」等兩種類型會造成他人名譽下降的危險。此由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可得知,該段文字意思為傳遞的事實縱為真實,但若僅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構成誹謗罪。

司法實務上亦有認為:「指述他人賴帳等私人債務問題,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刑法第311條所指「可受公評」之事項且債務人亦未有何否認債權存在行為,難謂是出於自衛、自辯而善意發表言論等理由判處行為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案例存在。

因此,某甲於FACEBOOK張貼某乙真實姓名,並指摘某乙欠錢不還等行為,可能涉犯誹謗罪。至於某丙於FACEBOOK上「分享」某甲貼文內容?司法實務有認為使用臉書網站之「分享」功能,使得網路上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該「留言」之內容,係散布該「留言」內容以供網路上之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看見,自屬將該「留言」內容散布於眾(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判決理由)。

因此,某丙分享某甲貼文內容,亦涉犯誹謗罪。

最後某丁「按讚」之行為?雖然「按讚」會將貼文轉為自己臉書動態而使自己好友群組之人知悉,而有散布之情形,然地檢署方面曾表示按讚是使用習慣,作用就等同於已經看過的意思,難認有破壞他人名譽之犯意,因此多予以不起訴處分。

其實FACEBOOK使用者對他人所發表文章、圖片或分享等「按讚」之原因不一而足,或因全部或一部贊同他人所發表之內容,或係表示對於他人之支持、對他人動態之關心,或僅係自己已閱讀該文章又不知如何以他法回應,甚至並無具體之原因,未必以能理解所「按讚」內容之全部內容或來龍去脈為前提,除非有對貼文內容加以附合之留言或行為,否則單純以「按讚」之行為恐難據以認定有破壞他人名譽之犯意存在。因此,某丁之「按讚」之行為雖較難成立誹謗罪,但建議按讚之前仍應謹慎審視貼文內容。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