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憲兵」就是「軍事警察」,所以原則上都是處理軍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這一次卻因為搜索到民宅而引起民眾的反彈。

事實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9、230、231條的規定,憲兵還是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同樣也可以偵辦一般民眾的刑事案件,只是憲兵的身分本身就比較敏感,而且他們搜索的方式又是用威脅民眾,逼迫民眾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看起來很像是早期白色恐怖時代的執行手段,才會引起軒然大波。

在威權時代,因為憲兵隊類似古代的「禁衛軍」,加上蔣介石特別信賴憲兵,所以早年的刑事訴訟法才會讓憲兵同時享有「軍事警察」及「司法警察」的二種身分。

早期警界風氣不佳時,經常有員警包庇賭場、特種行業或地方有力人士,檢察官在偵辦這類案件時,檢察官只有一個人,不可能自己去調查犯罪,如果請警方去調查,不肖員警會事先洩密,根本查不到任何犯罪事證,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為了避免員警洩密,可以指揮調度調查站的調查員,或者指揮憲兵隊來偵辦。

筆者服役時就在憲兵隊服役,但憲兵隊分成「武裝憲兵」及「調查組(即憲調組)」,事實上憲兵隊有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只有憲調組裡面的軍司法小組,而軍司法小組人員很少,至於武裝憲兵或調查官對於法令根本不熟,因此,真正偵辦司法案件時,很多調查官就憑著蠻勁在幹,這次會出事情,就是如此,他們認為:反正以前叫民眾簽自願搜索同意書,都沒有出過事,這有什麼大不了的!他們忽略了臺灣已經是個法治的社會,所以的一切作為都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憲兵已經不能再為所欲為了。

這次憲兵搜索民眾的事件,主要有三大問題:

  • 憲兵是以50年代的白色恐怖文件涉及洩密及贓物: 但是50年代的文件還有機密可言嗎?難道怕這份文件解密,中共就攻打過來?而且被搜索的人又不是公務員,根本不會構成洩密?除非他勾結公務員,可是50幾年前,他還是小孩子,難道他還是小孩子的時候就先勾結公務員洩密嗎?而且文件如果已經外流這麼多年了,不管當時是怎麼流落出去的,不能認定這是贓物,就算是,追訴權時效也完成了。
  • 如果50幾年前的文件是機密,那麼,憲兵也應該去調查故宮所展覽的文件有沒有贓物?公開展示會不會國家機密外流,造成契丹人來攻打台灣?憲兵用這些理由都說不過去。
  • 更何況,真有涉及刑案,應該依法聲請搜索票,怎麼可以用逼迫民眾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呢?
  • 如果民眾真的犯罪了,為什麼還要給15000元的獎金?以後憲兵搜索犯罪嫌疑人以後,難道都要給獎金嗎?這是不可能的,顯見這確實就是封口費,既然是依法搜索,為什麼要付封口費?理由主有一個:因為憲兵做錯了,怕被質疑。

憲兵同時具有軍司法警察的性質,其實在現在的時空背景之下,是需要檢討到底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