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前立法委員邱垂貞開車要上國道時,被警方攔檢,因為已經被攔檢很多次,誤以為警方故意刁難他,遂口出惡言:「我是立法委員邱垂貞,你看不起立委嗎?每次都針對我」、並辱罵三字經「按陰陽」(文字不雅,馬賽克處理),當時辱罵員警被媒體報導後,邱垂貞也出面道歉說:當時他並沒有惡意,三字經只是口頭禪,並沒有侮辱員警的意思。是不是口頭禪就沒有刑事責任了?

【解析】

原則上,不管任何人在爭吵時,都可以據理力爭,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並不會有刑事責任,但一定要記得:絕對不能夠口出惡言來辱罵、羞辱對方,否則,仍然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侮辱」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以言詞或文字、圖畫等來侮辱對方,就會構成本罪。本案的情形,是在路邊攔檢的場合,已經符合「公然」的要件了,但是邱垂貞辯稱:「我沒有惡意,這只是口頭禪。」是不是能夠作為免責的理由呢?事實上,從客觀上來看,辱罵三字經已經足以毀損警員的名譽,而且從影片上來看,邱垂貞當時非常生氣,是在氣急敗壞的情況下,才口出惡言的,他的惡意應該是很明顯的,大部分的檢察官、法官應該不會採信他的辯解。

至於「口頭禪」也不可能是脫罪的理由,否則,以後被告只要想辱罵別人,只要照三餐每天在家門口辱罵三字經、五字經,並錄影存證,或請鄰居作證,以後他在社會上只要看誰不爽,不就可以任意辱罵他人三字經或五字經了嗎?實務上也經常看到公然侮辱的被告辯稱:那只是「口頭禪」而已,但幾乎都還是被判有罪。

公然侮辱原本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要被害人不告,或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撤回告訴就沒事了,但本案的員警當時正在執行職務,所以,此時還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員警原諒他了,恐怕檢方還是會追究其罪責。

至於邱垂貞已經不是立法委員,又跟警方嗆聲:「我是立法委員」。到底會不會構成刑法第159條的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罪?這就要看他有沒有欺騙員警他還是立法委員而定。如果他說我曾經擔任立法委員,那並沒有犯法。可是如果他說我現在還是立法委員,還是有可能成立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罪(而且本罪也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