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台北經營事業有成的大老闆,趁著連假帶著家族十幾個人,開著四部賓士車,組成車隊到花蓮旅遊,因為連假到花蓮的車子很多,嚴重塞車,賓士車隊不耐煩了,第一部賓士車先跨越雙黃線逆向超車,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也跟在後面逆向超車,車隊就囂張地逆向行駛。

阿仁一家人,也趁著連假,從花蓮要到台北去玩,一家五口雖然開著老舊的國產車,但車上還是非常歡樂,經過一個轉彎時,卻突然地發現對向竟然有四台賓士車迎面而來,阿仁只能踩剎車,並往右閃,對向的第一部賓士車閃回原本車道,第二部、第三部也跟著閃過,但第四部賓士車就直接與阿仁的車對撞,阿仁車上一家五口,全部身受重傷住院治療,太太頭部直接撞及擋風玻璃,不治身亡。大老闆同樣是一家五口,但全部只受輕傷。大老闆構成何罪?

【解析】

相驗時,心中很感慨,生命應該是等價的,明明是賓士車隊的錯,為何卻是無辜的人送命?

大老闆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主要的關鍵點在於他有沒有過失?

在本案中,應該有二個過失:

(一)案發地點畫有雙黃線的路段,因此,不能跨越雙黃線超車;

(二)該處速限50公里,既然要超車,一定會超速。

可是在偵辦的過程中,大老闆完全否認有任何過失,辯稱:他都是在他的車道行駛,也沒有超速。但從雙方車輛的剎車痕、刮地痕以及車輛撞擊後的碎裂物及落土,就可以發現大老闆的車子確實已經逆向行駛在北向車道上,所以,很明顯地可以確認大老闆至少有「逆向超車」的過失。至於「超速」的部分,案發當時,行車紀錄器尚不普遍,賓士車又沒有留下剎車痕,無法推算車速,而阿仁只能證明對方車速很快,但沒有辦法證明對方車速到底多少。不過,過失致死的案件,只要有一個過失,就脫免不了刑責,所以我只以「逆向超車」的過失來起訴大老闆。大老闆在法院審理中,因為已經達成和解,就全部認罪。

在求刑時,我告訴法官:「被告已經認罪,我知道他付出的賠償金額,在花蓮應該已經算很高價了,他沒有前科,過失致死又只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這樣的案件,法官應該不會重判他,而且也會給他緩刑。但是死者女兒才國小,她寫給我一封信,她說以前媽媽都會把家裡的事情都打點好,回到家就能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可是自從媽媽走了以後,家裡一切全都變了調,再也不是以前的那個家了,她真的很想媽媽!庭上,一條人命就這樣沒了、一個家庭就這樣破碎了,小女孩一輩子再也看不到她媽媽了,雖然被告已經和解,我也知道法官不可能讓他入監服刑,一定會給緩刑,但是希望能夠判重一點,而且要拉長緩刑的期間,就算要判決6個月以下的刑度,也要拉長緩刑的期間,不要只判3、4個月,緩刑2年,以提醒他注意,避免他再犯。」

法官說:「你以為這種案件我只會判3、4個月嗎?不可能!我絕對不可能只判3、4個月。」

最後判決結果:被告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

不知當年我為何沒有更細心一點,回信安慰小女孩?請妳見諒!當年的小女孩應該已經長大了,願她們一家人安好!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