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民眾何先生跟懷孕8個月的老婆回家後,在黑暗中發現小偷躲在浴室,何先生先質問:「你是誰?」小偷突然衝出浴室,並攻擊何先生,兩人就扭打在地,接著何先生就左手推臉、右手拉住小偷的衣領,將小偷壓制在地,並報警,剛好警方在附近巡邏,約3、4分鐘後,警方就到場,何先生才鬆手讓警員將小偷上銬送醫,但小偷事後不治。何先生被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何妻受此驚嚇也早產。一審認定何男防衛過當,判他三月徒刑,但緩刑兩年。雖然何先生不服上訴二審,二審還是判防衛過當,但因自首而減刑為二個月,緩刑兩年確定。

小偷已經對我跟太太構成生命、身體的危險了,為什麼還不算正當防衛?

【解析】

何先生因為發現小偷時,小偷已經出拳打他,當時已經是屬於「準強盜」的情況,那我只好跟小偷扭打,這就是法律上最典型的「正當防衛」。而且,我們想想看:我當時還有懷孕的老婆在場,如果我不反擊的話,小偷這時候已經變成強盜了,什麼事情都幹得出來,這一秒鐘雖然是我將小偷壓在地上,萬一我沒有壓制好的話,下一秒鐘,有可能就變成小偷把我壓制在地,這時候如果換成是小偷把我打死或勒死了呢?小偷殺完我之後,萬一再去姦殺懷孕的妻子呢?難道這時候法官要說:那你還是不應該一直壓住小偷,先把小偷放開再說,萬一你們都被殺了,我們再來判小偷殺人罪,反正在台灣殺一、二個人也不會判死刑嗎?小偷關個幾年又出來,難道我跟我老婆的二條人命就這樣白白犧牲。

但是,實務上幾乎都沒有看過成立正當防衛的案件,為什麼?主要是因為大部分的法官、檢察官從小到大都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根本沒有跟人打過架,也沒有被打過,你只要被打一次,你就會知道那有多恐怖,以前上課時,老師曾叫我去跟同學打打看,我的頭光被他K個二拳,就頭昏眼花,腦中一片空白,當時心中只有一個想法,絕對不能再被打了,所以我也猛力回擊,想想看:我被好朋友打的感覺都已經那麼可怕了,萬一打我的是強盜,他會不會把我打死。

我之前在花蓮地檢署時,曾辦過一個案件,當時鄰居相處不睦,其中一方帶著7、8個人到隔壁家打人,屋主和老婆拿安全帽反抗,結果雙方都掛彩,我偵辦後將雙方都起訴。可是後來我到法院蒞庭時,看見屋主的腳都被打到瘸了,腦中突然冒出一個想法「他的腿都被打瘸了,這時候你不讓他正當防衛,難道你要讓他或老婆被打死,再叫他正當防衛嗎?」當下改變想法,當庭請求法官依正當防衛判屋主無罪,鬧事的凶神惡煞看到檢察官的態度轉變,不久後就和民眾和解。

法律從未規定正當防衛,只是掛在天上的月亮,只能看不能吃,這是法官畫地自限,讓正當防衛永遠沒有適用的機會,法律從來沒有這麼僵化,而是使用法律的人太食古不化,所以不能只光憑想像就去審判,今天如果換是法官把小偷壓在地上,法官敢鬆手放開小偷嗎?雖然一、二審法官都很同情被告,所以才會輕判3月、2月並給緩刑,但是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就算只判一天還是冤獄。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