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陳開車送貨經過壽豐鄉的產業道路時,剛好對向來了一部自小客車,小陳慢慢往路邊閃,因為巷道狹窄,住戶又在門口擺設汽油鐵桶,小陳的貨車不小心擦撞到路邊的汽油鐵桶,還好車速不快,只在貨車跟汽油桶上,留下一些擦痕,在旁邊圍觀的住戶阿豹怒氣沖沖地對小陳說:「我們家的圍牆不知道被人擦撞過幾次了,這是我放的鐵桶,就是要防止你這種人,沒想到你還是撞到我的鐵桶,你要怎麼賠償我啊?」

小陳再三對阿豹道歉、賠罪,沒想到,阿豹還是鐵了心要小陳拿出2萬元紅包來謝罪。小陳看了一下鐵桶,只不過是空的汽油桶,裡面灌了水泥,小陳為了避免衝突,還是耐著性子對阿豹說:「這只有擦痕,根本沒有損壞,而且這不過就是空的油桶,就算壞了,也不到2萬吧!更何況,這是馬路,你的鐵桶就擺在馬路上,已經佔用車道,這根本不是我的錯。」阿豹直接嗆聲:「今天我沒有看到2萬元,你別想離開這個地方,我知道你每天送貨的路線,你給我小心一點,下次讓我遇見你,我見你一次就打你一次。」阿豹說完,人就直接擋在小陳的貨車前面,不讓小陳開走。小陳不得已,只好打電話報警,警方到場後,直接叫阿豹走開,並叫小陳開車走,小陳說:「可是他剛才恐嚇我,叫我小心一點,而且還說見我一次就打我一次,為什麼你不偵辦。」,員警警告小陳:「這只是雙方吵架,怎麼會構成恐嚇,你再說,你撞壞了鐵桶,我順便辦你毀損罪,你到底走不走?」

【解析】

阿豹在道路上擺放鐵桶,足已妨礙交通,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可處1200元到2400元的罰鍰。但這只是行政罰,恐怕沒有什麼嚇阻的作用。另外,阿豹佔用道路,也有可能構成刑事的竊佔罪,但因為鐵桶佔用的範圍不大,而且也很難舉證是長時間的佔用,這種案件檢察官不見得會起訴,就算起訴,法官也不見得會判刑。所以,這種佔用道路作為私人停車位的情形,才會很常見。不過,曾經也有檢察官對於佔用道路擺設水果攤位的店家,連續命警方開單告發,大約半年下來,攤商還是繼續佔用,檢察官根據警方的罰單及蒐證相片起訴,法官後來還是依竊佔罪判刑一年多。

阿豹以身擋車,並出言恐嚇,已經構成強制罪及恐嚇罪或恐嚇取財罪。既然如此,為何員警不想偵辦?理由很簡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政府一向是以「數字」來衡量治安的好壞,當然刑案越少越好了。所以警方才嚇小陳會構成毀損罪,讓小陳不敢要求警方辦案,事實上,小陳根本不會構成毀損罪,理由有二個:一、鐵桶沒有壞,並沒有毀損;二、小陳不是故意撞壞鐵桶,而是不小心擦撞,也就是過失,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