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押嫌犯時,嫌犯逃走,有無刑責?

【案例】

阿傑因為毒品案件,被法院判刑1年3個月,正在監獄執行中,阿傑因為手頭上還有好幾件販賣毒品的案件,法院還在審理中,萬一被判刑的話,恐怕至少會被判個一、二十年,阿傑想要找個機會逃獄,只是監獄裡面,管制的很嚴,苦無機會,阿傑就想乾脆找個藉口,想辦法讓警方來借提出去,於是就寫了自首狀給檢察官,說自己在山區藏了三把槍,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想要自首交出槍械,檢察官於是命令警方借提阿傑出監外出取槍,警方也擔心阿傑取槍只是藉口,怕他趁機脫逃,於是派了9個員警戒護帶同阿傑前往山區取槍,警方小心翼翼將阿傑雙手上銬,並上腳鐐,沒想到山區地形崎嶇,有些地方只能容許一人通行,而且同時雙手還要抓住旁邊山壁才能通過,警方不得已只好解開阿傑的手銬,阿傑走到一處稍微平緩斜坡時,乘機往下滑,員警來不及抓住阿傑,因為下方的坡度直接下滑一、二百公尺,警方沒有下降的裝備,只好眼睜睜地看著阿傑跑掉,警方不敢報告檢察官,先請消防隊派搜索隊員協尋,等到第二天搜索隊到達現場時,早就不見阿傑的跡影。警方是否會涉及刑事責任?

【解析】

阿傑本身就因為毒品案件被判刑1年3個月入監服刑中,而且又有好幾件販賣毒品的案件,動輒就是一、二十年的刑期,阿傑想要脫逃的動機一定很強烈,而且製造或持有槍砲,也都是重罪,阿傑真的有槍砲,而且又放在山區,根本不會有人發現,為什麼阿傑要在這個時間點去自首,而且要求去取槍,恐怕就是要找機會脫逃。警方雖然派了9個員警,在人力上應該算是很充足,而且也上了手銬、腳鐐,在裝備上也很完備,只是遇到了山區的崎嶇地形,警方也不得不解開手銬,阿傑又仗著對地形的了解,趁機脫逃。阿傑是在監執行的人犯,趁機脫逃,觸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的脫逃罪,只是本罪的刑度只有一年以下,跟一、二十年的刑度比起來,根本微不足道,阿傑當然想睹一把。

本案員警雖然不是故意縱放人犯,但是刑法上還是有過失致人犯脫逃的罪,本罪的刑度是6個月以下。至於員警如果要抗辯說:我們已經派了大量的警力,也使用的手銬、腳鐐,無奈因地形的因素,還是讓阿傑跑了,我們沒有過失,恐怕不容易被檢察官接受,因為就結果來看,人犯就是跑了,跑了就要有人負責。警方也不敢反駁檢察官:要不然你來戒護看看,人犯照樣跑掉。

就算我當檢察官好了,我捫心自問,當時就算是我親自戒護,在那樣的地形下,我想任何人都很難防止人犯脫逃,我也不敢跟著人犯衝下1、2百公尺的山坡。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