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反咬失主誣告,會構成何罪嗎?

【案例】

阿生在釣蝦場看到小陳的手機放在皮包內,趁著小陳上廁所時,乘機偷走小陳的手機,之後,並將小陳的手機拿去通訊行賣掉,小陳發現手機不見時,只好報警,經過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阿生涉嫌重大,後來警方又循線在通訊行查獲失竊的手機,警方就將阿生以竊盜罪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開庭時,小陳就對阿生提出竊盜罪的告訴,沒想到阿生不但沒有承認他偷手機,竟反咬小陳誣賴他,並對小陳提出誣告的告訴。檢察官調查結果認為:阿生偷手機的證據非常明確,就起訴阿生竊盜,並且將小陳的誣告做了不起訴處分。

小陳越想越氣,再對小偷阿生提出誣告罪的告訴,這時候,換了另一個檢察官偵辦,檢察官沒有調查,就直接對小偷做不起訴處分,理由只有一個:雖然小偷被起訴竊盜了,但是在還沒有判刑確定前,不能證明他有偷東西,所以小偷沒有誣賴失主,不構成誣告。小陳要怎麼救濟?

【解析】

所謂「誣告」就是為了要讓別人受到刑事或懲戒的處分,而故意向檢警誣陷別人犯罪。本案的情形,小偷竊盜的證據非常明確,小偷竟然還敢栽贓失主說:「失主誣告我是小偷」,這時候,小偷又構成另一條的誣告罪了。所以,小陳當然可以再加告他誣告罪(這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遠比竊盜罪重)。

這時候,承辦的檢察官其實已經可以憑前案的證據就足以認定小偷應該已經構成竊盜,竟然敢反咬失主誣賴他,明顯就是誣告了,應該可以直接起訴。

就算檢察官想要更周全的證據,那麼也可以等法官對小偷判竊盜罪以後,再來起訴了。

只是本案的承辦檢察官不想案件逾期,只想盡速結案,所以沒有調查,就以「小偷沒有判刑之前,就沒有竊盜,既然沒有偷東西,所以小偷懷疑失主誣賴他,是有理由,所以不構成誣告罪」,直接做不起訴處分。

這個案件後來聲請再議時,只寫了二個理由:

一、前面的檢察官認定他是小偷,所以才起訴;後面的檢察官卻認為他不是小偷,難道是不小心沒有看清楚前案的起訴書嗎?還是故意要打臉前面的檢察官?

二、而且檢察官為了趕快結案,搶先對小偷的誣告罪做了不起訴處分,那法官最後判決小偷竊盜罪成立的時候,小偷誣告罪的部分怎麼辦?這時候恐怕也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重新起訴了吧!所以就可以任由小偷逍遙法外了嗎?

最後結果:高檢署檢察官撤銷發回續查,換一個新的檢察官,就直接起訴小偷誣告。

同樣的犯罪,到底有沒有「運氣」的問題,恐怕是有的。小偷如果遇到第一個檢察官,就算他誣告失主,同樣可以逍遙法外。

這是真實的案例改編的,所以,司法改革的重點是在法律?還是人呢?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