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日前閒聊時,提及近日蘇花公路上發生一起某公司貨車司機駕車擦撞路旁騎腳踏車民眾之意外事故,司機未停留現場救助之新聞時,竟抱怨起他遭遇過的經驗。

某日他在台中,駕車依綠燈號誌行經路口,突然某機車駕駛人闖紅燈,見到他的車輛,因不及閃避,就自摔受傷。他先是路邊停車,看對方只是受輕傷,就跟對方說你自己闖紅燈摔車喔,不是我撞到你,你要自己負責,就直接離開現場。翌日,他就被警察通知涉嫌公共危險罪嫌,並被開一張肇事致受傷逃逸紅單。他心中氣憤不平,明明不是我的責任,為何要被處罰?

首先民眾要建立一個觀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目前法院實務意見多是採取不論就該交通事故之發生,你有無肇責因素,只要與你有關連,你都必須停留在現場救助或處理,不能認為我沒有撞到人,或這是對方的責任,就直接離開現場。一旦沒有停留現場處理,在你直接離開現場的同時,你將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等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第67條關於肇事逃逸的行政罰區分:

1.交通事故若沒有人受傷,處罰鍰及吊扣駕照1到3個月。

2.若有人受傷,處罰鍰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3.若有人受重傷或死亡,除罰鍰及吊銷駕照,原則上終身不得考領(除非符合同法第67條之1規定)。

至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須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件交通事故,友人雖經鑑定沒有肇責因素,但最後刑事部分仍被法院宣告緩刑、行政罰部分亦遭監理站處以吊銷駕照處分。或許民眾會有疑問,明明就沒有肇事責任,為何要我留下處理,但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交通事故首要是救助現場傷者,只要是你駕車行為與此交通事故發生有關連,不論你有沒有肇責因素,你都要留下協助救助傷者或處理。

無肇責因素之駕駛人都必須被處罰,更何況有肇責因素之人,更是不能免責。因此,民眾駕車時若發生交通事故,只要疑似與你駕車行為有相關連,不論你有沒有撞到他,為免日後造成困擾,還是建議停留現場做處置或救助傷患。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