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場週邊的居民反應夏天時會有臭味,希望鄉公所能夠多種一些樹淨化空氣,鄉公所之後向環保局反應,局長也認為該地空氣品質不佳,同意補助經費,鄉長看到前任鄉長所種植的風鈴木,開花時一片黃色花海,也想種植風鈴木,希望風鈴木開花時,能夠形成該鄉的特色,吸引遊客,打算在垃圾場周邊及自行車道旁種樹,後來公開招標,廠商得標後,就在垃圾場及自行車道旁種了風鈴木。

當時另外一家參與投標卻沒有得標的廠商,故意向檢調檢舉鄉公所人員圖利,當時東機組為了偵辦本案,質疑承辦人員:「為什麼要種風鈴木?為什麼不種本土樹種?為什麼要種成樹?不種小樹苗?顯然你們就是故意要圖利廠商。」,檢察官就據此將鄉公所的承辦人員起訴五年以上的圖利罪。

法院審理時,律師提出答辯:

(一)哪一條法律規定不能種風鈴木?如果不管美不美觀,那就種榕樹就好了,又便宜又大碗,但是榕樹又不會開花,能夠吸引遊客上門嗎?我們上網查過,全省有台中、高雄、彰化…很多縣市都是種風鈴木,難道他們全部都構成圖利罪嗎?而且苗栗縣公館鄉也是種植「阿伯勃」,這也不是本土樹種,可是開花時,形成一片黃色花海,被媒體形容為「黃金雨」,吸引眾多遊客拍照,他們也不是種本土樹種。還有眾多的鄉鎮是種日本的吉野櫻,這些都是外來樹種,照檢調的邏輯,他們也構成圖利罪了嗎?而且這是延續前任鄉長的政策種同樣的樹,根本沒有圖利可言,如果這樣就是圖利,那前任鄉長也是共犯,為何沒有起訴?

(二)你們的院子,如果要種樹的話,請問你們要種成樹,還是要種小樹苗?成樹可以立竿見影,馬上享受成果。

(三)被告跟廠商非親非故,也沒有接受過廠商的任何招待,連廠商到鄉公所洽公時,順便帶的冷飲,我們都不敢喝?我們也沒有拿到任何好處,會甘冒五年以上的重罪,無緣無故去圖利廠商嗎?檢方繼續質疑:「法律沒有規定可以種風鈴木,請你們找出種風鈴木的依據,否則就是違法。」,律師:「我拿筷子吃飯,請問有那一條法律允許我用筷子吃飯?

事實上,只要法律沒有限制的部分,就是我可以做的,絕對不犯法。否則的話,我要吃飯、上廁所、睡覺,難道都要找出法律依據我才能吃喝拉撒睡嗎?」法院調查的結果發現,確實被告跟這些廠商之間,並沒有任何不當的往來,而且也沒有法律規定不能種植風鈴木,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再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全部被駁回而無罪定讞。

後記:當時鄉公所種黃花風鈴木及紅花風鈴木,在法院審理期間,我開車經過台中市區,遠遠看到一顆開滿紅花的櫻花樹,非常漂亮,只是覺得奇怪,當時並不是櫻花的花期,近看才知道是紅花風鈴木。

本案判決無罪已經好幾年了,希望檢調經過時,有機會能夠看到風鈴木的花海?再重新思考一下,當初的起訴是對的嗎?讓這些公務員纏訟四、五年就是公平正義嗎?還是偵辦本案績效遠遠勝過這一切?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