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和跟小玲夫妻感情不好已經很多年了,阿和經常找小玲的密友菁菁抱怨,兩人越走越進,還常常一起出遊,阿和經常藉口加班不回家,小玲一直懷疑老公外遇,只是一直找不到證據,有一天晚上,阿和又打電話告訴小玲說:老闆要他晚上加班,晚上加班完可能太晚了,所以要直接在辦公室睡覺,小玲聽了以後,還是滿肚子的懷疑,就打公司的電話去查證,沒想到同事說:阿和五點下班就走了,沒有在辦公室加班。隔天,阿和回家後,小玲就去車上打開行車紀錄器來看,因為鏡頭是朝向車前方向,只看到阿和開車去玩,到了半夜的時候,車子就停在一處空地休息,雖然看不到車內有誰,但在錄音中可以很明顯聽出來阿和是載著菁菁一起出去玩,兩人不斷打情賣俏,還聽到菁菁向阿和說:「你給我插的我很痛」、「就是那個插的我很痛」、「你的那一根很痛耶!」、「你的那一根刺的我很痛!」小玲越聽越氣,於是一狀告到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完錄音後,問阿和跟菁菁有沒有通姦,兩人都不承認,阿和說:當時因為菁菁的左膝蓋長了一個大膿包,所以我拿剪刀幫她刺破,所以,她才會喊痛。菁菁也說:確實我膝蓋長了一個膿包,他拿剪刀幫我刺破,我才喊痛的。檢察官不相信兩人的辯解,依通姦、相姦罪起訴兩人,這樣的證據是不是足以認定兩人通姦?
【解析】
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要已經結婚的男女(阿和),在婚姻關係中,跟其他人(菁菁)為性行為,而對方(菁菁)也明知到他(阿和)已經結婚了,這樣才會構成通姦罪。
本案的情形,阿和是有婦之夫,而菁菁是他們兩人的多年好友,因此,一定知道阿和已經結婚了。所以,這個案件的重點只在於:到底兩人有沒有發生性行為?這裡所說的性行為就是生殖器的接合。
所以要抓姦,除了傳統所說的抓姦在床以外,最好還是有其他有佐證,例如:精液、體液、保險套、衛生紙…等。否則,法律並不是數學,數學1+1一定等於2。法官對於事實的認定,恐怕會因人而異,例如:孤男寡女三更半夜,約在賓館,又赤身裸體同處一床,應該有8、90%以上的人會認定雙方一定有通姦,否則,難道去賓館「脫光衣服蓋棉被純聊天」嗎?但如果法官對通姦採取最嚴格的認定,恐怕還是會認定:既然沒有人看到他們生殖器接合,還是有可能會判無罪。
本案的部分,其實從「你給我插的我很痛」、」、「你的那一根刺的我很痛!」等曖昧用語來看,明顯就不是拿剪刀在刺膿包,如果還能勘驗錄音,看是否有男女呻呤的聲音,應該也可以當佐證,其實兩人當時正在做愛的可能性很大。本案法官應該也心知肚明,兩人根本不是在刺膿包,否則,法官豈不是真正成了「膿包」,只是在這個案件,除了錄音以外,沒有其他佐證,法官雖然知道他們在做愛,但還是判不下去。法官又不敢寫:雖然他們有可能正在做愛,但證據不夠,依無罪推定原則,我只能判他們無罪。所以,只好附合他們的說法:確實你們兩人就是在刺膿包,不是做愛,所以判無罪。或許這樣寫比較容易得到二審法官的支持,但這樣一來恐怕會失去民眾對法官的信心。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