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狗乘著半夜的時候,偷了二部汽車的電瓶,隔天早上,就拿到小文開設資源回收廠兜售,小文問阿狗:「你怎麼有這二顆電瓶?」,阿狗隨口說自己是從修車廠買來的,小文不疑有他,就以每公斤17元的價格向阿狗收購這二顆電池,並請阿狗簽下切結書。

後來,警方根據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抓到阿狗,阿狗坦承竊盜,警方又依阿狗的供述,到小文的資源回收廠查贓,警方直接到資源回收廠問小文,當時小文已經將電池賣給上游廠商了,但小文還是老實地告訴警方確實有收購這二顆電池,並主動把切結書交給警方,但警方還是將小文以贓物罪移送地檢署,小文會被判刑嗎?

【解析】

刑法第349條的收受贓物或故買贓物,限於「故意」收受或故買贓物;如果只是不小心而誤買到贓物,並不會構成贓物罪。只是持有贓物,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遇到檢警的偵辦時,恐怕很難說服檢警「我真的是不小心買到的,我也是被騙的!」,這時候除了先看阿狗在法庭上怎麼說以外,還要參考小文買電池的一些客觀狀況,綜合判斷:

一、萬一阿狗一口咬定小文知道是贓物,在此種情況下,恐怕檢警會相信阿狗的講法,可能會認定小文知贓而故買。如果阿狗肯據實陳述,將當天他騙小文:「電池是修車廠買來」的情形交代清楚,小文比較有可能被認定是無辜的。

二、一般資源回收場收購汽車電瓶的價格,約每公斤15元至19元之間(會隨市場行情而有波動),而小文也是以每公斤17元的價格向阿狗收購,並非以顯不相當之市價來收購。衡諸常情,如果小文知道電池是贓物,至少會壓低收購價格,不可能還以一般的行情來收購,顯見小文確實不知道電池是贓物。

三、本案警方到場時,直接問小文是否有收購電池,小文也據實回答,還主動拿出阿狗簽名蓋指印的切結書給員警看。依經驗法則判斷,當時警方根本沒有搜索票,如果小文真的知道電池是贓物的話,看到員警到場查贓,反正電池也賣掉了,應該是隱瞞員警,根本不會據實告知,只要等到警方走了以後,再將切結書銷燬就好了,怎麼可能還拿出切結書方便員警辦案呢?更加證明小文確實不知道是贓物。

本案的檢察官最後以上面的理由,直接做不起訴處分,還給小文清白。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