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有某公職人員持有股票約20萬股,依法申報財產時,應將有價證券現值逾100萬元之財產申報,但其從小就數學不好,遇到數字就頭痛常算錯,因一時疏忽,加減計算錯誤,誤以為未超過100萬元,而未申報該筆財產,詎料竟遭實質查核有不實申報情事,經法務部處以罰鍰6萬元,試問應如何處理?

二、解析:

(一)程序上該罰鍰處分是法務部所為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須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若處罰機關是監察院,則逕向監察院提起訴願),但此種案件行政院亦多半駁回訴願,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仍須以原處分機關即法務部為被告。

若處罰金額為40萬元以下時,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由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一審法院,若逾40萬元者,則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一審法院。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故意」申報財產不實者,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法律條文是規定「故意」才要處罰,若是過失當然不能處罰。

公職人員漏報財產理由多是不小心算錯、配偶感情不睦無法確知配偶財產或負債細節、或配偶提供資料有誤、工作繁忙一時漏掉某筆財產等,上開情況常常有可能是出於疏失所致。

但司法實務上常援引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813號判決理由,以「稍加檢查,即可確知,而怠於檢查,未盡檢查義務致漏未申報」為由,逕認只要未盡檢查義務,就是主觀上有故意,就要處罰。也因此上面漏報的理由,多半都不會被法院採納。

(三)但未盡檢查義務,就一定是故意嗎?

論理上未盡檢查義務與故意間是不具必然性的,最高行政法院見解顯然是不當擴大故意之範疇,混淆故意與過失概念。若照法院邏輯,那麼汽車駕駛人未能就車前狀況盡到注意義務撞到人,都將一律被認為是故意傷害行為;公務人員只要沒有盡檢查義務,核發款項錯誤,都算是故意圖利罪。顯然法院混淆故意與過失概念,擴大故意範疇,是相當不合情理的。法理上,應視過失的具體情形,不應一律將過失行為,逕行視為故意或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較為妥適。
三、結論:該公職人員應該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可另向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至於實體上,即便該公職人員真的算術不好,不小心算錯,但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仍極有可能以股票現值計算在申報規定上有註記、向金融機構查詢亦簡便,計算上又非困難,顯有未盡檢查義務而駁回請求。往後該公職人員若真的擔心出錯,務必多檢查確認,否則被罰一次,付出的代價可不低。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