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勇開著轎車載老婆、小孩外出旅遊,因為道路平直,又沒有什麼車,雖然速限是50公里,可是阿勇還是以90公里的速度沿著內線車道疾駛,當時老林正好開著遊覽車在前方的外側車道行駛,老林大約維持50公里的車速,阿勇看到前方內線車道有車,阿勇想以他的速度再加速一下,應該就可以直接超車到老林的前面,所以猛踩油門直接加速,沒想到前方車突然減速,阿勇來不及煞車,怕追撞前車,只好緊急往右切入外側車道,擦撞遊覽車前面,老林閃避不及,只好邊踩煞車邊將方向盤往右打,遊覽車失控衝撞路人,造成路人阿德受傷。阿德就對阿勇、老林提出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的告訴,阿勇辯稱:人又不是我撞的;老林辯稱:我完全是依照交通規則在開車,並沒有違規,他們兩人是否有刑責?

【解析】

是否會成立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的關鍵點在於有沒有過失而造成車禍,也就是本案要看阿勇、阿德兩個人之間到底誰要對這個車禍負責。

首先就阿勇的部分來說:雖然阿勇沒有直接撞到人,但阿勇開車超速,又任意變換車道,也沒有打方向燈,就車禍的發生是有過失的,而且又擦撞遊覽車,造成遊覽車撞及路人,所以就算阿勇沒有直接撞及路人,阿勇仍構成過失傷害罪。甚至阿勇順利超車到遊覽車前面,完全沒有擦撞遊覽車,只要遊覽車為了閃避阿勇而失控撞上路人,阿勇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

至於老林的部分,老林本身無法預測到後方會有一部車突然衝出來並違規切到他的車道,老林並沒有違規,但當時檢察官調閱他的行車紀錄卡,發現他當時的時速是51公里,檢察官告訴老林:你超速1公里也是超速,還是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檢察官曉諭他認罪,當時律師替老林答辯:凡是任何儀器都有誤差值,就算再精準的測速器,我國都還會容許10公里的誤差,何況只是車內所裝的行車紀錄卡,如果以10公里的誤差來看,那麼老林開車的速度應該是41公里或61公里,依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應該認定被告的時速是41公里,這樣就沒有超速可言了。

如果不採測速器10公里的誤差值,那麼也應該調查行車紀錄卡是否有誤差,再來計算被告的車速才對。更何況,就算認定被告車速是51公里,只超速1公里,就算被告維持50公里的時速,任何人都無法避免這次車禍的發生。而且依照「信賴原則」,被告規規矩矩地開在自己的車道上,他可以信賴所有的用路人都會遵守交通規則,怎麼有辦法預期到後方會突然有人超車並切到他的車道上呢?因此,被告並沒有過失。後來檢察官起訴阿勇,並將老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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