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敏婚後不久,就生下一名女嬰,老公平常要工作,小敏又是個新手媽媽,小嬰兒不時哭鬧,小敏整天忙著替小孩換尿布、餵牛奶、做家事,忙得不可開交,幾乎沒有時間好好休息,小敏整天忙到沒有時間休息。有一天凌晨2點多,小嬰兒肚子餓一直哭鬧,因為老公上班睡死了,小敏怕吵到老公,趕緊起床泡了溫牛奶給嬰兒喝,喝完奶之後,小敏雖然很想睡,還是抱著嬰兒幫他拍背,等到嬰兒打嗝排氣後,小敏先將嬰兒放到床上後,才上床睡覺,隔天早上起床後,赫然發現女嬰已經沒有氣息了,小敏有沒有任何刑事責任?

【解析】

嬰兒在喝奶的時候,同時也會吸入空氣,如果沒有讓氣體排出去,幼嬰就容易溢奶或吐奶,因此,在醫院生產完之後,醫護人員通常會教導父母親:在餵完奶之後,要輕拍嬰兒的背部,讓嬰兒排完氣之後,再將嬰兒放回床上,避免嬰兒溢奶。

本案小敏雖然已經拍背,而且也讓嬰兒排氣之後,再放回床上,但女嬰還是溢奶而窒息死亡了,可能還是有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當初據報相驗這個案件的時候,女嬰的身體沒有任何外傷,也沒有任何異狀,但後來法醫從女嬰的喉嚨中挖出一小塊的牛奶已經結塊了,因此判斷是半夜溢奶導致窒息死亡,小敏在旁邊看了一直痛哭自責,我問小敏有沒有幫嬰兒拍背,她說:「有,當時我已經很想睡了,可是我還是拍了十幾分鐘,等到打嗝後,我才睡的。」

其實到底小敏是否有幫女嬰拍背排氣,已無從查證。但依「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以及小敏為人母親及平常照顧女嬰的狀況來判斷,我還是選擇相信小敏的辯解:她確實有幫嬰兒拍背排氣。後來我告訴小敏:「站在檢察官的立場,我認為妳還是有犯罪嫌疑,所以我可能會起訴妳。

不過我自己也是為人父親,我知道照顧小嬰兒很辛苦,就算真的幫她拍背也讓她排氣了,她還是有可能溢奶,所以女嬰的死亡未必跟妳的拍背排氣不足有關,也就是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不一定會構成過失致死罪,如果妳有可能會被判無罪,這些都是妳在法庭上可以替妳爭取的機會,只是妳在法庭上可能要再重新面對本案,恐怕會再撕開妳的傷口,妳自己考慮一下是否要認罪,如果認罪的話,我可以給你緩起訴,雖然還是認定妳有罪,但事情從此落幕,妳自己選擇,妳也不用急著今天做決定。」小敏後來告訴我:她很自責,寧可認罪,她也會心安一點。後來選擇了認罪接受緩起訴。

讀者可能會質疑:為什麼我是檢察官,我可能會提起公訴;但如果我是法官,我可能會判無罪?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者,就應該提起公訴,可能證據只要60、70分即可;但法官要做有罪的判決,必須要達到沒有任何合理的懷疑,也就是要確信被告確實有犯罪,依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的見解,必須要達到100分,才能判有罪。

至於本案父親為何沒有事?並不是照顧小孩是母親的責任,父親就完全沒有責任。而是父親從頭到尾都在睡覺,根本不知道發生何事,不能苛責父親。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