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華夫妻育有三子,老大已經小一,最小的女兒才2歲,有一天晚上10點多,一家人要外出吃宵夜 ,一走出家門口,看到住家前面的小水溝(寬50公份、深50公分),原本連一滴水都沒有,當晚因為豪雨過後,竟然水流湍急,三兄妹站在水溝前好奇地觀望,阿華夫婦一開始也不以為意,夫妻兩人突然有不祥的預感,兩人不約而同,一人抱起老大,一人抱起老二,將他們抱離水溝,兩人轉身要抱小女兒時,小女兒卻已經跌落水溝,阿華馬上衝上前要拉起女兒,卻因為水湍急,女兒已經被沖進前面的涵洞,阿華往前追趕,因為水溝加蓋,阿華實在無力救助,只好往下游搜救,大概往前七、八十公尺,才看到女兒的身影,阿華立刻拉起女兒,但已經沒有氣息了,阿華隨即施以CPR,再送醫救治,很遺憾!最終阿華的女兒經醫生搶救後仍不治身亡,阿華夫妻是否有刑責?

【解析】

小女兒才2歳,父母親有照顧保護小孩的義務,當時阿華夫妻到底有沒有刑事責任?主要的關鍵點在於:他們兩人是否可以預見小水溝水流湍急,有可能會將小孩捲走,可能造成小孩的死亡?有沒有可能預防?

當時去相驗小女孩屍體,到底要不要偵辦父母的刑責時,其實心裡很掙扎,我知道沒有父母願意發生這種事,尤其阿華夫妻兩人痛哭流涕,兩人都很自責,讓人非常同情。可是就法言法;第一,當時水流很急,對一個2歳的小孩來說,其實是有危險性的,否則阿華夫妻也不會急著要去抱走小孩;第二,既然知道水流很急,那麼應該是在事前阻止小孩靠近,而不是到了發生意外以後,再辯解:我們夫妻只有二人,一人只能抱走一個小孩,我們已經盡力了,所以我們沒有過失!

我告訴兩夫妻我的看法,我認為他們可能涉及過失致死罪嫌,不過我告訴他們兩人:其實這個案件,我有可能會起訴你們,可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還是有可能認為這只是一條小水溝,一般人根本不可能預見到會沖走小孩,又怎麼可能預見到竟然會沖進涵洞內,讓你們連救她的機會都沒有!所以你們還是有判決無罪的可能性。我給你們兩個建議:

一、我起訴你們,讓你們向法官說明,有機會可以獲得無罪的判決,但是你們在法庭上可能要再一次面對失去小孩及二次傷痛。

二、你們認罪,我給你們緩起訴,這個案件將永遠落幕,但是這還是有罪,你們就不可能獲得無罪判決了。

阿華夫妻說:他們兩人很自責,他們願意認罪,這樣他們心裡也會比較好受一些,最終,本案阿華夫妻都緩起訴確定。

當檢察官多年,發現其實意外往往發生在最不可能發的地方,不論開車也好,戲水也好,最好還是多留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願小女孩及阿華一家人安樂、幸福!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