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甲在某乙餐廳服務2年,每月工資約3萬元。某日因家中突遭變故,急需用錢,便向雇主借款10萬元,並約定按月於每月工資中扣除5千元以償還之。嗣某甲為處理家中變故,常常無法配合雇主提出之加班要求,並常請假,雇主甚感困擾。雇主於某月底告知某甲下個月起不用再來上班,至於這個月工資因為某甲借款尚未償還完畢,就從工資中全數扣抵,尚不足5萬元部分,併要求某甲一次清償,某甲希望雇主體諒其目前家中困境需要工資生活,這個月工資可否照往例扣除5 千元後發給,至於仍積欠之借款,離職後仍照先前約定按月償還,但仍遭雇主拒絕?

解析:

本件重點在勞資間之借款約定按月自某甲工資中扣抵,是否合法?某甲離職時,是否不論離職原因為何,均必須一次償還借款?(本件雇主以某甲不能配合加班要求為由解雇某甲,自有違法解雇之相關問題,至於處理方式因礙於篇幅暫不討論)

工資是維持勞工生活之重要財源,故必須確保工資能全額給付勞工,以免勞工生活陷於不安。因此,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若未如期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勞工可要求主管機關核發限期給付工資命令,若逾期不給付,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向雇主借錢,並約定自薪資中逐期扣抵者,通常會被定性為預借薪資性質,與一般私人借款性質不同。預借薪資是勞資雙方就工資給付方式另有約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後段規定。但須注意者,若勞資雙方借貸時並未特別約定按月自工資中扣除,雇主事後不得再任意主張可自薪資中予以扣除,若強予扣抵,恐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虞。

又預借薪資是建立在勞工將來仍繼續對雇主提供勞務之制度上。勞工只要繼續在職,雇主回收預借薪資之利益就可獲得保障,勞工亦可享有逐期自工資中扣除之分期利益。但勞工離職時則確定不再為雇主提供勞務,預借薪資的依附關係瓦解,雇主沒有保障了,此時勞工負有一次返還預借薪資之義務,自屬合理。

然有學者認為勞工離職時,應負有一次返還預借薪資義務論點,固屬正確,尤其是在勞工自請離職,或者勞工有勞基法第12條遭懲戒解雇之情形,自無疑義。但勞工若是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而行使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被迫離職權,或者是雇主因經濟因素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者,這兩種都是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之事由,若仍要求勞工離職時必須一次如數清償預借薪資,過於苛刻有失公平。是以,本案中應例外認為某甲依然享有繼續分期之利益,雇主不得要求一次償還預借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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