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陳跟太太在市區開了一家玩具店,跟隔壁經營小吃店的老闆阿生,經常為了兩邊客人停車的問題,發生爭吵,阿生有一天就找了7、8個朋友去小陳的玩具店理論,雙方一言不和,阿生跟7、8個朋友,就開始砸店,並動手毆打小陳,甚至也拿店內的椅子砸小陳,小陳被打後,開始反擊,小陳的太太見狀,也拿了安全帽反擊,雙方一場混戰後,路人報警,警方到場後,阿生的朋友一哄而散,現場只留下小陳夫婦跟警方所攔下的阿生跟他的朋友阿丁、阿星。雙方在員警到場後,就互相提出傷害告訴?

小陳夫妻與阿生同夥互告傷害,員警製作完筆錄後,就直接移送地檢署,檢察官看了雙方確實都互有傷害,於是就直接起訴小陳夫妻及阿生三人傷害罪,小陳夫妻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

【解析】
所謂「正當防衛」就是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行為,為了避免受到進一步的傷害,法律上允許被害人可以做必要的防衛行為,而不構成犯罪。

案發當時的制度是檢察官自己起訴的案件,要親自蒞庭,於是起訴的檢察官自己蒞庭,在開庭的過程中,檢察官一直思考一個問題:「今天有人帶了7、8個人到我的家中,毆打我的父母、妻兒,我會不會反擊?」答案是「會」,於是檢察官起來告訴法官:「雖然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互毆時,不能證明是誰先動手,也無法證明動手真的只是為了排除侵害,所以認為互毆的人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因此,我當初才會起訴雙方。

但是我細想:如果只是要溝通的話,需要帶到7、8個人嗎?阿生帶7、8個人的目的明顯是要教訓被害人,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不能確定對方只是要「輕輕的」教訓一下就好,這麼多人一起圍毆,我怎麼能夠確保他們不會打死我的家人?或者打成重傷?在這樣的情況下,怎麼能夠期待小陳夫妻先挨打就好,等到被打完了,再報警偵辦就好!如果被打死了呢?小陳甚至已經被打到腿都斷了,何況又是阿生率眾侵入小陳的家裡打人,在此情形下,為什麼被害人還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因此,檢方主張小陳夫妻構成正當防衛。」

法官再問:「既然你認為構成正當防衛,那你直接撤回小陳夫妻的起訴就好,我就不用下判決了」檢方:「撤回起訴的話,視同不起訴處分,對方還是可以聲請再議,案件還是回到檢方,我希望這樣的案件,讓法院直接下判決表示意見」。

阿生三人看到檢方的立場改變,於是在法官的勸諭下,賠償小陳夫妻,雙方和解收場。

事後檢察官問法官:「學長,這個案件,你會判正當防衛嗎?」法官:「我認為還是不構成正當防衛」。實務上成立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恐怕只有在歹徒持刀槍要強盜或殺人時,把歹徒的刀槍打下,此時才有一點點的機會主張正當防衛,但這樣嚴格的話,恐怕正當防衛就形同虛設了,不足以保護被害人。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