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甲的透天厝因房屋屋齡老舊,外牆牆面有龜裂、剝落之現象,為免水泥掉落產生危險及房屋滲漏水,某甲打算進行房屋外牆修繕工程,但是師傅告訴某甲,修繕工程必須搭設鷹架才能施工,但要使用到某乙所有之鄰地,某甲聽聞後很苦惱,因為與某乙關係不好,某乙可能不會同意,幾經與某乙協調,某乙仍拒不同意,某甲依法訴請法院准許使用某乙所有之鄰地搭設鷹架以整修外牆是否有理由?而某乙就完成工程有無使用鷹架之必要?

鷹架應由何處向外推若干距離始能算是對某乙所有之土地使用侵害最小?

又施工工作天數若干?有無向建管單位申請外牆變更等提出質疑。

【解析】:

各個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對自己的土地本來就有自由使用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但若是每個人都重視自己的需求,不顧他人權利時,不僅對睦鄰關係有害、土地也無法物盡其用,有害社會經濟,有鑒於此,法律就相鄰之不動產要求土地所有人於特定條件下有容忍他人使用其土地之義務;相對的,使用土地之他人亦負有僅在對鄰地損害之最小限度內使用土地之義務。

某甲請求某乙容忍其使用鄰地之依據為民法第792條前段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至於法院實際操作上會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某甲有無修繕外牆之需求?某甲房屋的外牆是否有因物理因素、長期性自然老朽化及風雨侵蝕,進而產生混凝土及水泥砂漿中性化而隆起剝裂實體損壞,如粉刷層風化、保護層水泥破裂隆起、保護層水泥剝落、鋼筋鏽蝕及因風化加速保護層水泥持續剝落、龜裂裂縫等損害,若有,法院會認為有此修繕需求。

2、某甲整修外牆是否一定非使用鄰地搭設鷹架不可?法院會勘查某甲房屋施工界面所處位置、周遭環境、建物等情形,參酌依當時之施工技術水準,考量完成施工是否一定要使用到鄰地,若答案是必然時,法院會准許某甲使用鄰地搭設鷹架完成施工。

3、某甲搭設之鷹架應自何處往外推若干距離始合乎對某乙土地侵害最小範圍?實際上究竟是從某甲房屋外牆開始算、還是某甲房屋建築線開始,抑或自兩造相鄰地籍線開始,必須勘查現場實際情況如建築物整修外牆面沿線、建築線各與地籍線間距是否一致等情形後才能決定。另外須向鄰地推移若干公尺始為適當?工程實務而言,固定式板料平行時通常至少會有2塊(即40公分×2塊=80公分),以便施工工人可以互相通行,且應須設置防護網防墜,而防護網之作業寬度應在20公分以下,故法院會考量搭設鷹架之現實情況以及施工人員之安全防護必要等情,多是認為以向外平移1公尺寬度作為使用範圍,為必要之範圍。

4、工作天數應為多少?法院就某甲提出施工期間,考量牆面修繕面積、施工方式、工項及天候等情形,需要若干工作天數始為合理。

5、某甲就外牆修繕是否要向建管單位申請?有無核准?

本件某甲須向當地建管單位提出關於「外牆變更」之申請,但是若某甲未申請或申請未通過,有法院認為難認某甲有修繕之需要或者修繕不合法,而不准使用鄰地搭設鷹架。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