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良開著家裡的老車出門,在交岔口右轉時,突然發現路中央有一位阿婆推著菜車,阿良當時車速雖然不快,還是閃避不及擦撞到推車,阿婆重心不穩跌倒在地,額頭上腫了一個包,還好沒有其他的傷勢。阿良一直跟阿婆道歉,阿婆要求賠償30萬元,因為阿良還是學生,家裡只有媽媽一個人在工地打零工,實在籌不出那麼多錢,阿婆就到地檢署提告,阿婆要求30萬元合理嗎?

【解析】

阿良在右轉時,沒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就直接右轉,阿良就車禍的發生是有過失的,因此造成阿婆受傷,已經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雖然阿婆推著菜車占用道路中間,也有過失,就算阿婆有過失,阿良也無法免除刑事責任,最多只能讓法官判刑時,減輕其刑。針對阿婆過失的部分,在民事賠償方面,阿良也可以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責任。

本案阿良的過失傷害案件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要雙方和解,阿婆撤回告訴,阿良就沒事了。阿良開庭的時候,媽媽先去工地跟朋友借了2萬元趕來,但阿婆堅持30萬元。檢察官問阿婆:依妳的驗傷單只有頭皮紅腫2乘4公分,也沒有其他傷害了,為什麼妳要請求30萬元呢?

阿婆說:「因為我受這樣的傷,我有三個月不能工作,我兒子、女婿、孫子等親朋好友都要請假回來看我,他們請假及交通費,我都要阿良賠償。」檢察官再告訴她:本案妳也有過失,阿良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何況妳只有額頭上腫一個包,妳的開價未免過高,當然如果妳堅持不和解,我還是會起訴他,但妳去民事庭告損害賠償,恐怕也要不到2萬元,甚至連幾千元都沒有,妳還堅持要告他嗎?阿婆說:反正我就是要30萬元。

檢察官告訴阿婆:民事上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填補損害,妳損失多少錢,就只能要求賠償多少錢,而且每一分錢妳都要舉證證明,並不是妳告他30萬元,法官打個5折,妳就可以拿到15萬元。否則的話,妳就去法院告對方1億元,法官打個5折,妳還可以拿個5千萬元。阿婆聽不下去,檢察官只好請阿婆的兒子入庭告訴他:損害賠償是要回復原狀,填補損害,妳母親所受的傷勢很輕,就算去民事庭告,法官也絕對不是從30萬元直接打折給你們,而是從你們所提出的證據來認定損害,你們提出來的單據連500元都沒有,你們去民事庭告最多也只能要到幾千元,對方的經濟狀況真的也不好,他們連2萬元都要去跟人家借了,何必讓一個大學生留上前科,後來阿婆在兒子勸告下,才接受2萬元和解,並對阿良撤回告訴。

法律上有諺語「斷臂非中彩」,也就是說:不幸遭遇災害而斷了一條手臂,雖然可以請求賠償,但不是中了大樂透頭彩,你不能藉機敲詐一筆錢,好像中了頭彩一樣。

阿婆雖然可以請求賠償所遭受的損失,但在法院上必須要提出損害的證據,而且阿婆自己也有過失,阿婆必須要承擔一部分損失的金額,這就是民事上過失相抵的規定。阿婆可以請求合理的損害賠償。並不是像坊間謠傳的,把價錢開天價,再讓法官來砍價,這樣做,你不僅拿不到你預期的賠償,還可能讓法官(檢察官)認為你獅子大開口,反而會同情對方。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