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甲為視障者,平日外出,總是有隻導盲犬陪伴在其左側,不論是過馬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進出營業場所都是藉由導盲犬協助引導路線、閃避障礙物。某日某甲去購物時竟遭店員阻擋表示犬隻僅能在店內特定位置待著,不可隨意走動影響他人。某甲告知店員導盲犬外出有依法配戴導盲鞍,並出示政府核發導盲犬使用者證明及工作證,依法可自由行動,但店員仍拒不接受。此外,某甲也常遇到行人見導盲犬可愛,想要餵食、撫摸導盲犬,這些都造成某甲使用導盲犬之困擾。

解析:

台灣社會中仍有少數業者或民眾觀念上,認為犬隻不衛生、不受控制、會隨地便溺等人類所謂不好的習慣或行為舉止,而導盲犬也是犬,應該有同樣的問題,為免影響其他消費者,進而拒卻導盲犬進入營業場所時有所聞。

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第2項有規定:「公共場所、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等管理人,不得對合格導盲犬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違反者,經限期改善不從,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等處罰,但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重點是仍須改變觀念。其實業者或民眾對導盲犬的態度,有相當大比例應該是對導盲犬的資訊認識不足所致,若有正確的宣導、推廣導盲犬訓練過程及協助視障者經驗之資訊,才能打破少數業者或民眾對導盲犬的誤解,進而接納牠。

導盲犬除陪伴主人外,主要工作為引導視障者在道路上安全行進。由於道路危險性高,自幼即須接受相關嚴格的職前訓練。其出生後不久,隨即安置到寄養家庭學習社會化生活,如定點大小便、到餐廳及搭乘交通工具時需安靜趴在座位下等等,並學習適應各種環境,直至1歲左右則再回訓練中心,由訓練師接手導盲犬的訓練,時程約6至10個月不等,期間仍須進行淘汰,最後選擇穩定度較高之犬隻。再經指導員進行主人與導盲犬之共同訓練,且導盲犬開始工作後,指導員也必須進行長期、定期的後續追蹤輔導。所以,導盲犬比較不會有人類不喜歡的習慣或行為舉止。

導盲犬對視障者日常生活是有很大助益的。視障者手杖只能偵測前方45度範圍內之障礙物,導盲犬卻能引導視障者避開障礙物,且導盲犬亦可控制視障者行進速度、安全。導盲犬的訓練就是藉由犬隻走路走直線,遇到障礙物會閃躲的本能加以訓練。導盲犬不同於一般犬隻,一般犬隻行進時原則上只顧到自己安全,但是導盲犬必須將身旁的主人一併納入行進安全考量,同時兼顧自己及主人的安全是牠的責任。若遇到牠無法決定的狀況,亦懂得適時停下來等候主人指令。只要主人有基本的定向能力及對環境有初步的了解(如交通號誌是紅燈、綠燈,犬隻無法判斷,此時主人通常藉由車流聲音判斷,若車流聲與人潮流動成平行,就是綠燈,若是垂直,就表示前面是紅燈,不可以通行) 。

另外,亦常有民眾於導盲犬工作中,也就是引導視障者行進過程中,對導盲犬餵食或觸摸,這都是不適當的。導盲犬面對道路上攘往攜來之人群及各種複雜道路狀況,其必須要有高度的注意力,以保護自己及主人,若民眾接近餵食或觸摸將打擾牠的工作,輕者造成視障者不便,嚴重甚至發生危險。因此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3項才規定:「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此外,103年度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特別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納入我國法律體系,盼能更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在視障者使用導盲犬議題上,盼大眾能抱持「三不一問」原則(不要以食物餵食或吸引、不要未經同意下為干擾撫摸、不拒絕進出公共場所、遇視障者在公共空間猶豫徘徊不前時,可以主動詢問協助)讓導盲犬得以專心工作。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