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萬一對方拒不賠償的話,要如何請求對方賠償呢?

首先我們要先確定對方確實有過失,例如: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等,如果對方確實有過失,而造成我們受傷的話,在法律上,我們有二種方式可以告對方。

第一種方式是告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或第191條之2前段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對方賠償我們的損失,包括醫藥費、車損的費用、無法工作的損失、慰撫金…等,民事訴訟一定要在2年內向法院提起。

第二種方式是告刑事訴訟,可以告對方的罪名是刑法第284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如果對方是職業駕駛的話,例如:計程車司機、貨車司機…等,就可以告對方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的「業務過失傷害罪」。

如果被害人是受到重傷的話,可以告對方的罪名就變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的「過失致重傷罪」或者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的「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請記得:這幾條罪名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一定要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只要超過告訴期間,檢察官就會直接作不起訴處分,到時候就求助無門了。

至於怎麼提告呢?我們可以向警察局提出告訴,由警方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或者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直接寫狀紙到地檢署提出告訴。

告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有什麼不同呢?

民事訴訟的優點是告贏了,我們就可以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但是缺點就是一定要先繳裁判費給法院,而且打官司的時間可能會拖很久,而且法官都會要求我們要舉證,我們請求賠償的金額,也會被對方挑剔,例如抗辯車子已經折舊了、受傷很輕微…,所以最後可以得到的賠償可能金額很低。

刑事訴訟的優點是:對方可能怕被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刑。所以,大部分的被告會願意拿出錢來和解,我們可以請求的金額,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了,不需要每一筆都需要拿出單據,而且是直接拿到錢,根本不需要再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了。

至於要不要同時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其實最好的方式,應該還是先提起刑事告訴,等檢察官調查起訴以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一來就不用再繳裁判費給國家。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