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陳到市場買菜,看到有人擺設字畫、屏風,小陳好奇之下,就上前欣賞畫作,老闆阿勇靠近時,屏風突然倒下,框架損壞,阿勇說:「這屏風是我祖父留下來的傳家寶,是清朝的古董,至少有上百萬的價值,現在框架破了,少說也損失二十萬元,如果不賠我錢,我就告你毀損罪,順便要求你損害賠償二十萬元,這樣吧!看你老實,我少算你一些,你給我五萬元,我就算了,不然你就等著接法院傳票吧!」

小陳擔心不賠的話,會不會真的被法官判刑?

【解析】
這是「屏風黨敲詐案件」,小陳不但不是加害人,反而是受害者。屏風黨拿低價的物品,一個可能價值只有幾百元,卻騙被害人價值數百萬元,讓被害人害怕會被判毀損罪,以及判賠數十萬元。

我們先看小陳在法律上會不會有責任?如果小陳不會有法律責任,當然就不用怕對方的敲詐了,甚至還可以反告對方。

先就刑事責任來看:刑法上「毀損罪」必須要「故意」損壞別人的物品(如:去砸毀情敵的車),小陳跟阿勇無冤無仇,不可能「故意」弄壞,頂多就是「不小心」弄壞(車禍時,撞壞別人的車,也不會構成毀損),因此,在刑事上,根本不可能構成犯罪。

再就民事責任來看:小陳是否要負賠償責任,在於小陳有沒有「故意」或「過失」,前面提過小陳沒有「故意」,但有沒有「過失」呢?有可能小陳連過失都沒有,因為,小陳站在屏風前已經待一會了,屏風都沒有倒,反倒是老闆一靠過來就倒了,恐怕是老闆趁機推倒屏風,這部分老闆要請求民事賠償的話,老闆應該要先舉證小陳是故意或過失。而且到底屏風是廉價品,還是真的高價古董,老闆也要舉證,不是老闆說多少錢就多少錢,萬一老闆說價值十億元,小陳不就倒楣了嗎?

既然小陳民、刑事都不會有事,再來看阿勇是否構成犯罪?阿勇設局以低價物品詐騙,應構成詐欺罪,而且又以這種手段恐嚇敲詐被害人,也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另外,如果阿勇真的敢去告毀損罪的話,因為這完全是阿勇的誣陷,也有可能構成誣告罪。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小陳是可以不用屈服的,大可直接打電話報警,屏風黨人應該在警方還沒到場前,就腳底抹油,溜之大吉了。

至於現在常見的「假車禍真詐財」的案件,其實也是一樣的處理方式,但是「假車禍」案件,比較麻煩的是:到底有沒有發生車禍?理論上是「被害人」要舉證我們有撞他,但實務上,法官、檢察官會認為:你如果沒有撞到人家,為什麼人家會告你?(以前曾經有被告吐嘈檢察官:檢察官罵被告,你如果沒有騙人家,為什麼人家要告你。被告回答:那你等我出去以後,我馬上就去告你,你就知道為什麼被告了!)所以法院常會要求我們舉證沒有撞到,當時可能有路人看到,可是我們卻找不到證人可以證明是他自己撲到我車上,我根本沒有撞他,在這種情形下,法官、檢察官比較會相信「被害人」的說法,所以,建議讀者最好還是裝上行車記錄器,以保障自己。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